酒友溺亡 同飲者賠50萬

大洋網訊 原本是朋友間把酒言歡,萬萬沒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賠償50.9萬元。法官提醒,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酒後駕車未勸阻致損害發生四種情形同飲者要承擔責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銷售員,榮某是一家商品批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及唐某是該公司的業務推銷員。小胡與楊某系男女朋友關係,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駕車帶著兩人一起前往榮某位於白雲區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並由榮某招待在該公司用晚餐。

期間,四人飲用了紅酒和洋酒,後因喝酒問題榮某與小胡發生爭執,小胡不慎將手臂劃傷並跑下樓,其餘三人陸續下樓尋找小胡未果後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後接著尋找小胡,但未發現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該公司附近的池塘中發現小胡的屍體。

7月2日,廣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化驗檢驗報告》證實,小胡胸腔積液及胃內容均檢出乙醇,其含量分別達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鑑定中心出具《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認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絕,訴至法院要求當天在場飲酒的三人承擔責任。小胡父母認為,飲酒時發生口角進而肢體衝突導致小胡受傷,小胡隨後下樓逃奔,其餘三人相繼跟出。小胡從一樓大門跑出直奔農莊小院鐵門,因鐵門已鎖未能打開,遂折返至隔壁樓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處。按照榮某、唐某、楊某的陳述是“小胡失蹤了,沒辦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屍體在該“農莊”的池塘浮起。

三被告邀請小胡前往該公司參觀、洽談業務,應盡審慎注意義務,三被告在酒席間與小胡發生爭執,導致小胡受傷,後追趕行為及施救不力導致小胡溺水身亡,故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失共計95.2萬元。

被告榮某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被告唐某、楊某辯稱,小胡的死亡系意外事件,而非責任事故,自身已盡救助義務,且小胡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喝酒行為不存在危險性,故原告要求承擔主要責任於法無據。

法院:酒後爭執未跟隨給予必要照顧 同飲者要擔責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小胡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飲酒,對自身行為控制能力及周圍事物、環境的認知能力會減弱,但並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責任,且小胡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溺亡,其自身的過錯是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榮某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榮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飲的邀請者、提供者,熟知周圍環境,與小胡發生爭執後未及時跟隨給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顧,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再次,唐某、楊某應在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唐某、楊某與小胡一同前往該公司飲酒,具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況下,仍目睹小胡下樓,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和護送義務,因此被告唐某、楊某在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範圍內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綜合各自過錯責任與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榮某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唐某、楊某應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小胡自行承擔60%的損失。判決3名被告共賠償50.9萬元,其中被告榮某賠償25.49萬元;被告唐某、楊某分別賠償12.75萬元。

提醒:四種情形同飲者需要擔責

強迫性勸酒:“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在飲酒過程中,如酒友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出現意外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酒友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熟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可飲酒,仍然勸其喝酒,以致誘發疾病、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預見到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因此,若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致發生損害: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一旦發生事故,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可以適當免責。

活動邀請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共同飲酒人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後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損害可能性,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飲酒者。活動中的邀請者對於活動本身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醒、勸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顧、護送義務。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廣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劉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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