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暴力抗拒執行 被判拘役追悔莫及

磐石法院 郭金夫

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李某夫妻二人拘役四個月和六個月,對暴力抗法者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家住磐石市松山鎮新民村的李某,於2012年春在磐石市某農資經銷處購買了總價款為11370元的化肥用於農耕需要,因當時手頭拮据沒有當場給付現金,遂為對方出具了借據一份,並對還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等事宜進行了明確約定。後李某未能及時履行約定的義務,磐石市某農資經銷處便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磐石法院,要求李某給付欠款及利息。

磐石法院開庭審理後,結合相關證據依法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磐石市某農資經銷處化肥款11370元及利息2217.15元,合計人民幣13587.15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磐石市某農資經銷處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磐石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來到磐石市松山鎮新民村李某家,在無法實現自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某家玉米,在查封過程中,李某妻子齊某強行把封條撕掉,並且使用木棒、斧頭威脅執行工作人員,強行阻止執行人員正常執法。李某在明知該玉米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該玉米變賣給他人,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及個人生活花銷。後李某、其妻齊某分別被磐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妨害公務罪向磐石法院提起公訴。

磐石法院作出判決,李某私自變賣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齊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如數給付了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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