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友担保判偿债 变卖房产践承诺

“马庭长,您说的很对,虽然这笔钱不是我借的,但是我当时做了担保,我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借款人也是我的朋友,我也愿意为他偿还借款。森林半岛的房子我卖了八十万,我现在就把钱给了王某。”8月2日,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通过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将80万转给了申请人王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当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一件保证合同执行案件在友好气氛中妥善解决。

原来,李某的朋友薛某因经营困难向王某借款200万元,要求李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李某考虑到朋友交情,毫不犹豫的做了担保。可合同到期后薛某却无力还款,仅偿还12万元便玩起了失踪。王某无奈,便将保证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山城区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8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因经营中资金回收困难,判决生效后李某暂时不能清偿债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马保军多次找到李某,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后果进行了告知,并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给李某做思想工作。最终,担保人李某自愿将自己的房产变卖后还债,并与王某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提醒:担保行为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在做出担保之前一定要慎重,朋友之间的友谊重要,但是也要视能力而为,更要明白担保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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