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開展“3·15”系列活動|4大典型案例發佈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今年的主題為

“凝聚你我力量——共促放心消費”

近日,記者從縣市監局獲悉,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之際,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消費環境,我縣結合疫情實際,從3月1日起,已陸續開展“3·15”系列活動。其中,根據全省統一部署,今年我縣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由廣場宣傳改為線上宣傳。

目前,我縣通過微信公眾號等陸續開展線上宣傳活動。宣傳內容緊扣疫情防控期間消費領域新情況新問題,著重加強涉疫消費糾紛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普及,通過組織發起消費知識、維權熱點的學習討論活動,有效引導消費者主動學習、自我教育,提高消費素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 結合疫情實際,我縣對放心商店、放心網店、放心餐飲、放心工廠等80多家2019年度放心單位進行線上指導,要求各經營單位履行放心消費公開承諾,發揮示範引導和帶頭作用,並計劃網上公示2019年度“放心消費在麗水”示範單位名單。

◆ 我縣還在市監局微信公眾號開設“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專欄,推送《怎樣維護消費者權益?記住這4點》等系列消費保護知識動畫宣傳片;設置“3·15知識競賽”等活動,普及消費維權常識;並在市監執法車LED屏上設置宣傳語,進一步營造放心消費的濃厚氛圍。

◆ 此外,針對 “3·15”期間消費投訴舉報增多的情況,縣市監局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工作制度,暢通12315投訴舉報熱線,保證及時受理、及時處置、及時反饋各類消費投訴舉報。

庆元开展“3·15”系列活动|4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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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1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4日,縣市監局消保科收到消費者投訴稱在縣內某賓館預訂房間,交了2000元定金。因為疫情影響,消費者要求取消,賓館經營者不同意,因此雙方發生了糾紛。

2

【處理過程及結果】

縣市監局消保科接訴後,工作人員就必要的問題向消費者做了詢問並記錄。同時,工作人員同賓館經營者取得聯繫,向其說明當前疫情的嚴重性,希望經營者以大局為重妥善處理糾紛。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定金,並表示會顧全大局,如有類似問題會自行妥善處理。

3

【案例評析】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根據《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的部分無效;在經營者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定金是不能退還的。

由於此次疫情的特殊情況,不僅消費者會有損失,還有經營者為春節消費旺季準備而產生的成本費用的損失。所以在處理此次疫情引起的消費糾紛時,既要維護消費者合理訴求,盡力為消費者減少損失。同時,也要積極引導經營者以大局為重,本著互諒互解、換位思考的原則,配合處理糾紛。

庆元开展“3·15”系列活动|4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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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2019年7月,消費者在慶元某婚紗攝影店預定婚紗照套餐,預定時雙方說好是3800元,押金交了500元。在室內拍攝時該店要求加錢,消費者不同意就不繼續拍攝,一直沒拿到照片,店家也不退押金,因此消費者向縣市監局消保科投訴。

接到消費者投訴,消保科工作人員對該投訴件進行調查瞭解。經瞭解,雙方並未簽訂拍攝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價格。雙方各執一詞,經過調解,該攝影店退還200元押金和照相底片,另外300元為攝影師工資等成本,消費者同意。

消費者購買攝影套餐係一種預付式消費行為,根據《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十六條之規定,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餘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

現在很多攝影店的經營方式都是預付式消費,消費者在填購訂單時,一定要與經營者簽訂消費合同或明確約定事項,保留好相關憑證,同時查看經營者是否有相關資質,謹防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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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2019年5月4日,縣市監局消保科接到消費者吳某投訴稱:他於5月2日在縣內某大型超市消費,看到超市內一個珠寶櫃檯正在舉辦抽獎活動,只要在五一期間消費滿一定金額就可以參加抽獎。吳某正好滿足抽獎條件,並且抽到了1000元優惠券,購買珠寶可以抵用。於是吳某購買了佛金掛墜實付了399元。回家後通過上網查詢並去其他珠寶店裡鑑定後發現是假的,並不值這價格。吳某多次去該超市要求退貨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於5月4日向縣市監局消保科投訴,請求協調退貨。

接到吳某投訴,消保科工作人員對該投訴件進行調查瞭解。鑑於被訴方的櫃檯抽獎活動在五一後即撤銷了,經過調查被訴方提供的資料,最高獎金額未超過50000元。抽獎活動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需要消費者舉證。消費者購買的佛金掛墜,主體是翡翠,各等級的翡翠價格差距大,此掛墜應屬於低等級的玉器,其他部分是黃金,此黃金不純。

工作人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次細緻調解,被訴方最終同意給予吳某退貨處理,吳某滿意,雙方達成一致。

有獎銷售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能夠得獎為誘餌,推銷商品。所獎財物實際攤入總成本,通過獎的名義,在得獎者和不得獎者之間進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額外財物,有人少得一部分應得財物以迎合某種投機心理的促銷方法。有的商家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大做文章,從事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

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①欺騙性有關銷售。如對中獎概率、獎勵方式、數量等作虛假不實表示;謊稱有獎其實無獎或聲稱有大獎其實只有小獎;抽獎式有獎銷售中私下安排內部人員中獎等;②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③鉅獎銷售行為。指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0元的有獎銷售活動。

拿商場購物小票可以免費抽獎,誘導消費者購買質次價高的翡翠珠寶等飾品的行為屬於第一種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通過抽獎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就商家與消費者的法律關係而言,在本質上均為買賣合同關係,商家採用“抽獎”方式以次充好,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即使商家對相關商品進行了明碼標價,且儘管在交易達成之時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買賣雙方平等自願的交易原則,但是若該抽獎商品的出售價格明顯不同於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則該情況仍系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情形”,消費者依然可以依據該法律規定在一年內行使該買賣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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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

2019年4月,消費者李某在縣內某電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個櫃子,該商家發了殘次品,還缺少部件,本已協商好補發,但該商家發了一個空運單號給李某,李某6次找商家處理,商家都不處理,因此李某電話聯繫縣市監局消保科尋求幫助。

收到投訴後,消保科工作人員立即聯繫該店負責人核實情況,負責人表示之前是因為快遞公司漏件,導致未寄給消費者。通過與負責人協商,負責人同意免費補發配件,消費者接受,雙方達成一致。

近幾年,隨著網購持續升溫,出現的網購消費投訴也逐漸增多。此案例涉及到消費者、商家和快遞三方,是快遞方原因造成消費者損失,經過協調,得到了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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