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學校、精神病院受到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答: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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