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以案釋法|強行駕車衝過檢測點、破壞防護網金昌市3人被處罰


疫情防控•以案釋法|強行駕車衝過檢測點、破壞防護網金昌市3人被處罰


案例一

1月30日0時許,劉某駕駛甘A車牌號的車輛行駛至政府設置在位於金昌市永昌縣朱王堡鎮金武公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檢測點時,未停車接受工作人員的檢測及信息登記,強行駕車衝過檢測點。在當日16時許,劉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案例二

2月7日14時許,王某與張某某相約到永昌縣朱王堡鎮綠洲西苑小區陳某某家喝酒。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鎮政府已經將該小區東、南、西三個出入口用鐵絲網封閉,並懸掛了宣傳標語和警示標誌,禁止車輛和人員出入,北門設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檢測登記點,嚴禁外來人員進入。王某與張某某到達該小區北門後,檢測登記點工作人員不讓王某與張某某進入,後陳某某將小區西門的防護網破壞,讓王某和張某某從防護網鑽進小區內。鎮政府巡察人員發現防護網被破壞後,立即向鎮防控領導小組社會穩控組報告,朱王堡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後將三人查獲。


上述案件中,劉某、王某、張某某與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等人進行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來源|永昌縣朱王堡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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