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疫情下工傷與醫療期問題

1.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不屬於工傷。

問題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2. 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屬於工傷。

問題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按規定認定為工傷。

3. 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答: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問題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在從事志願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4. 勞動者確認患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經診療痊癒或隔離結束之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複檢?

答:不可以,勞動者有權拒絕。

問題解析:已經痊癒後,勞動者無法定的配合義務。但用人單位出於安全考慮需要進行復檢的,可以經與勞動者協商同意後進行,應避免讓勞動者感覺受到歧視。

5. 勞動者被確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具體根據繳納社保情況確認,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問題解析:財政部、醫保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認定工傷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支付。


第六篇 疫情下工傷與醫療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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