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蘋果“官換機”、40多萬“展示車”,能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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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


買到蘋果“官換機”、40多萬“展示車”,能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嗎?


買新手機買到“官換機”

2016年1月,張某從桐鄉某通訊公司處購買了價格為4488元的蘋果手機一臺。同年9月,因手機出現問題,張某至蘋果售後服務部維修,售後服務部告知張某該手機已過保修期。

眾所周知,蘋果手機保修期為一年,但張某從購買至維修時並未超過一年,為何會被告知保修期已過呢?難道他買的是翻新機嗎?

買到蘋果“官換機”、40多萬“展示車”,能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嗎?

於是張某以通訊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桐鄉市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庭審中,通訊公司承認出售給張某的手機為“官換機”,所謂的官換機又叫服務機、置換機,即蘋果公司用於售後換機用的新機。雖說是新機,但該手機出售前已被激活,保修期自然不足一年,其售價也比正常蘋果手機低幾百元。但由於營業員的失誤,該手機被以正常手機價格出售給了張某。

桐鄉法院經審理認為,通訊公司明知其出售的手機為官換機,自購買之日起保修期已不足一年,卻未告知張某實情,而是仍按正常手機價格出售給張某,系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張某要求退還貨款,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要求通訊公司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當代年輕人出門必備:手機、鑰匙。可見,手機已成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產品。一些不良商家在手機銷售過程中,以次充好、以舊當新向消費者出售看似原裝新機的手機,未如實向消費者披露影響消費抉擇和公平交易的商品信息,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已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商家主張退賠。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商家,應當恪守誠實守信的底線,否則面臨的不僅僅是鉅額賠償,也會使賴以生存的信譽掃地,不利於企業長久發展。


花40多萬卻買到展示車

2019年3月30日,秦女士來到某4S店訂購了一輛新車,並於當天支付了1萬元定金。幾天後,4S店通知秦女士提車,秦女士於提車當日支付了剩餘購車款。

喜提新車本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可下面兩件事情讓秦女士的心裡起了疙瘩。

買到蘋果“官換機”、40多萬“展示車”,能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嗎?

首先,提車當天4S店沒有把《用戶手冊》《保修卡》《PDI檢測報告》等材料一併交給秦女士,而是在秦女士的要求下,十幾天後才交付。

其次,秦女士在提車當天看見所購車輛就擺在展廳裡,這輛車會不會是展廳的展示車?提車幾天後,她越想越不對勁,於是向4S店求證,對方承認該車確實曾在展廳短暫擺放過。

“這個情況在買車的時候為什麼沒人明確告訴我?我要的是一輛新車,展示過的車不符合我的要求!”

一氣之下,秦女士起訴到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以4S店故意隱瞞案涉車輛系展車,以及未能在交車當日交付《用戶手冊》《保修卡》《PDI檢測報告》,構成欺詐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並支付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下城法院審理認為——

《用戶手冊》等為4S店履行交車義務時需要附隨交付的資料,對這類隨車文件的交付屬於從給付義務,4S店未按約及時交付,雖構成違約,但提車後,案涉車輛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秦女士,遲延交付上述資料的行為並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足以據此撤銷合同。

經法庭調查,案涉車輛不屬於生產商專供展示的車輛,根據案件情況也不足以認定該車是4S店長期在展廳擺放、專用於展示的車輛。

待售車輛在銷售過程中,在展廳供不特定消費者對車子的外觀、內飾等進行實車觀察和體驗,這樣的短期展示並不會對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產生實質影響,不屬於被他人實質使用過的車輛,仍然屬於合同所約定的新車。

因此,4S店未向秦女士告知車輛曾在展廳擺放展示的信息,並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根本目的的損害程度,不構成欺詐,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

綜上,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退還車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根據該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或服務情況的知情權,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全面如實告知商品或服務情況的義務,如未盡該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雖然4S店的行為尚未達到欺詐的程度,但其未如實披露曾將涉案車輛在展廳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消費選擇仍有一定影響,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下城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違約行為、車價及對原告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酌情判定4S店向秦女士賠償3萬元。案件經二審後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全面、真實的商品信息,雖然沒有構成欺詐,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了違約,也不利於其自身的健康發展。

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的再次發生,下城法院於案件判決後向涉案汽車銷售公司發送了《關於加強機動車銷售合規管理的司法建議》,要求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恪盡如實告知義務,銷售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告知消費者可能影響其人身健康、安全、財產利益的重要信息,同時除口頭告知消費者外,還應儘量以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

購車時,三點提醒請收好!

1.簽訂合同時約定要清晰、明確,尤其是對購車過程中的一些重要信息,比如交車日期、車輛相關信息、贈送服務等,如果對車輛或者服務有特殊要求的,也要在合同上註明,白紙黑字最靠譜。

2.提車時要仔細檢查,關注生產日期、里程數等關鍵信息,對於通過肉眼能夠甄別的部分,比如車面油漆、內飾、輪胎等也一定要看仔細了,否則萬一出問題,誰的責任就很難說清了。

3.萬一出現糾紛,務必保留好手中的憑證,及時通過正規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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