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疫情摸查中,對不報或瞞報自己病情的應追究法律責任嗎?

西和縣魚海龍


絕對應該!他們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對祖國及人民極大的不尊重!國家已出臺法規,對入境人員應及時如實的彙報出入情況,有利於對疫情的防控,也是對中國人民負責!對他們這種瞞報,是明知故犯,視國家法律當兒戲,必須嚴懲!


自己找樂173


在此次疫情排查中,對不報或瞞報自己病情的一部分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也會追究的。

一、在疫情期間,確實有這樣的人存在,而且還不止一兩個。

此類行為主要涉及兩項罪責,“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各舉一例說明。

1、1月23日,常某及其妻兒從武漢駕車至長沙後搭乘飛機抵達北京,到其母親與哥哥的共同居住處落腳。期間外出購物,並與他人交流,一直隱瞞自己的武漢經歷未報。2月7日,其母親發熱、咳嗽,2月15日確診,但其母親依然幫兒子隱瞞武漢經歷。母親住院後常某擔心自己一家被集中隔離,又躲出母親家在他處租房居住。醫院請來民警配合再三詢問,其母親才說出實情,2月16日,常某及其家人被集中隔離,後常某確診。常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在這個案例中,常某的行為便是典型的隱瞞自己的病情不報。並且,他在從武漢進入長沙後便開始隱瞞實情,乘坐飛機時同樣進行了隱瞞。因此,他在長沙時接觸過的人,以及與其乘坐同一班飛機的乘客和機組人員,是否受到他的影響都很難說。他在進入北京之後又繼續隱瞞,導致其母親確診後還隱瞞、躲避排查,而且,期間他還出入公共場所,是比較嚴重的隱瞞行為。由於其他人是否受到他的影響暫時未知,所以他所涉及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待其治癒出院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他的母親其實也同樣涉嫌隱瞞、包庇,只是與常某相比,情節相對較輕。

2、1月26日,67歲男子曹某因心臟病妻子陪同去醫院就診,期間隱瞞了其兒子和孫子從武漢返家的事實,並且大量接觸醫生、護士和其他患者及陪護人員。2月3日到6日,曹某、及其妻子、兒子、孫子相繼確診,導致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60多人被緊急隔離。曹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這個案例中,曹某的行為同樣是典型的隱瞞不報,並且頻繁與他人接觸。不管他所接觸的人中是否有人受到他的影響,也不管被他影響的人有多少,被集體隔離已經是既成事實。也就是說,他隱瞞不報的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他所涉及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待其治癒出院後,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這些人之所以會隱瞞不報,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缺乏對新冠肺炎的基本瞭解,也不夠重視,同時,也抱有一種僥倖的心理。殊不知,這既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也是對他人不負責。

三、這些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隱瞞不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2月7日,南都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故意或放任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結束語:當前正處於抗擊疫情的重要階段,每一個人都應該自覺、積極配合。嚴厲杜絕隱瞞不報等不當行為,也不要抱任何僥倖心理,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該自覺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共同努力,儘快將疫情趕跑。

大家對此類行為有什麼看法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在本次疫情防護期間,不報或者瞞報自己病情的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確診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2、春節前後從疫情嚴重區域返鄉和與此類人員有無防護密切接觸的個人、單位不如實報告或隱匿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聚會聚餐、聚眾賭博、操辦宴席等違規聚集;應當關閉歇業的公共場所不執行關閉歇業規定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患有突發傳染病(本通告指新冠肺炎,下同)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進入公共場所,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

5、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以及汙染場所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准許、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以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

以上行為,情節不構成犯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在這次的疫情中,如果有的人自己感染了病毒去隱瞞不報,當然應該追究法律責任,我們重要的是要討論一下這個法律責任如何追究的問題。這絕對不應該是口頭譴責幾句就完事了。

第1種情況是隱瞞行程,感染他人的情況,這種人是屬於民憤最大的,對於這種人已經有很多地方都進行了真正的追究,通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種人的行為可謂是社會危害性相當大,已經超越了普通的行政案件的範圍,根據造成的後果追究刑事責任是比較妥當的。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的結果,預計應該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種情況是有的人雖然隱瞞行程,但是沒有造成感染他人的嚴重後果。對於這樣的人,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追究行政責任,看到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就是行政拘留10天,涉嫌的自然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當然,如果這種情況中的當事人是有單位的,一般單位也會對他進行相應的黨紀和政紀處分,會進行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3種情況就是密切接觸者隱瞞自己的情況。這時候的密切接觸者往往是因為不願意去集中隔離或者有難言之隱,從而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相對應的一般是將這種人直接請去集中隔離,並且應當由他自行負擔集中隔離的費用。總之不能夠說說就算啦。


律師獨角獸


第一、對於在疫情期間瞞報不報自己病情的,從危害性上來說不僅會造成防控力度的弱化,而且還容易引發進一步的規模性傳染爆發的潛在風險,嚴重危及到公眾的生命安全;

第二、從經濟學上來說,一旦發生瞞報不報被查實的,那麼但凡與其接觸的人員均需要依法隔離並且需要另行派遣醫護人員對隔離人員進行觀察,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第三、從法律依據上來看,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不報瞞報的法律責任。

故而在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於不報瞞報導致大量人員被隔離,發生疫情潛在傳播風險的責任人,當然應該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麋鹿說法


對疫情防護就應該重視,有人從國外回來的,隱瞞事情的真相,導致好多人被感染,也影響公司和工廠開工,還影響學校學生進校學習,影響了人們的出行!還有鄭州毒王郭偉鵬,隱瞞事情的真相,造成一切費用都應該由他自己承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情節嚴重的應該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愛的海洋837


特殊情況應該特殊對待。這次“疫情”期間,出現了瞞報的情況,也出現了明知自己已經“患病”卻仍然四次招搖的情況,還出現了有些機構不作為的情況,如此種種,不僅給政府添亂,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對他人帶來巨大的風險。對於這樣的行為,不能以平常法律來衡量,必須嚴懲,讓他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應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起到警醒和教育他人的作用。


青成庚


肯定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呀,而且我看到有的地方已經出臺很好的辦法了,那就是對待瞞報謊報者自費治療病,我覺得這樣的辦法非常好,這種瞞報謊報者光靠我們道德譴責是不夠的,必須要接受法律的嚴懲,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太大了,自己明知有病,還到處亂走,然後導致其他人被感染被隔離,這樣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只要我們有異常,就必須謹慎起來,要做到早上報,早隔離,對自己負責的同時也是對大家負責。


寶寶jiao


對於疫情不報或瞞報的問題,應該嚴懲不怠。這樣的事件是非常犯眾怒的!是讓人無法接受的。這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顧其它人的安危,給國家浪費資源,給老百姓造成恐慌,這種行為是人神共憤的!是很不恥的!建議國家對這種人不允許享受免費醫療政策,不管是隔離或治療,一律自費!而且還應該立法,嚴懲這樣無德無恥之人!


用戶揚帆7788


關於是否對瞞報者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個專業的問題,由專業人士進行普法教育,大家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就是了。

我想說的是公序良俗在我們這次抗疫中的約束力問題。我們這個民族崇尚與人為善,幫助他人又不給他人添麻煩。配合疫情管控,這是個利己利他的集體行為,約束自己是基本原則。衝卡鬧卡這種非理性的行為擾亂大家的生活秩序,憑添煩擾,眾人側目,實屬不該。

道德的自我完成是個人修為的基本要求,幹嘛非得讓人管著?不要求大家都是紳士、淑女,但至少是個守規矩的人,在公眾生活中合群兒,這個要求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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