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水平,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管理,实现湖南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部署和外省的经验,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我省是高速公路大省,至2018年底,我省有高速公路通车里程6725公里。当前,我省正处于由交通落后省份向中部交通枢纽跨越式快速发展时期,而一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路况服务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不完全匹配,在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以及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做好车辆救援服务、超限超载治理、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018年4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8〕47号),该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借鉴试点省份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决策措施,优化服务模式,积极有序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范围,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和实体企业发展”;并明确要求“探索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的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收费公路路况服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实行收费标准浮动管理,促进经营管理单位不断强化养护和运营管理,提升公路服务水平”。

再从外省的情况看,目前,全国已有四川省制定实施了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办法,湖北省也正在制定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办法。

因此,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增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管理,提升我省高速公路经营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持续协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的相关部署和外省的经验,我们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关于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的基本规定

1.基本内容。《暂行办法》共5章21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第二章考核指标及基本要求,规定了考核内容、经营管理者的基本责任、公路养护及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等内容。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规定了考评的主体、方式、原则及结果运用,限期整改、审批程序、恢复原收费标准、社会公示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争议解决,规定了执法监督、重大事项研究报告、争议解决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等内容。

2.考核评价指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收费标准实施挂钩管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大的方面,其中的服务质量考核包括服务区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收费管理等六项考核内容。

3.考核评价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高速公路的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单独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考核评价单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政府先后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考核评价单位。

4.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结果,实施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收费标准浮动管理。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其车辆通行费标准不调整。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85分(不含)以下的,在履行限期整改、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当出现其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或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运营管理不善致使交通拥堵、服务不规范,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并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批评,或因不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和应急指挥指令,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查证属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限期整改、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

三、关于与收费标准挂钩的两项考评指标的具体要求

(一)路况质量考评指标

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MQI平均值≥93、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平均值≥93、公路技术状况MQI优等路率≥95%;不得有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90的路段。桥梁与隧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一、二类桥梁比例≥98%;当年危桥(四类、五类)处治率100%,当年危隧(三类、四类)处治率100%;技术状况检测和路面自动化采集覆盖率100%。

(二)服务质量考评指标

服务质量考评指标主要由以下六个方面组成:

1.服务区服务质量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提升服务区服务品质,全时段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并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厕所革命”。

2.收费服务质量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收费规范化管理,依法文明收费,保障收费系统运营良好和服务质量优良。

3.车辆救援服务质量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要求,组建专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队伍,配备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对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按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救援服务,防止“天价施救”现象发生。

4.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管理规定》、《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发布的《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全省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备的建设安装,实行高速公路入口阻截管理,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违规运营的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5.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部令2011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应急函〔2014〕322号)要求以及对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加强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做好疏通保畅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6.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指标。主要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87号令)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和档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应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三)加分项目

为鼓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改革创新运营管理思路和运营服务模式,在提高路况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受到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在考核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鼓励。

四、关于高速公路路况和服务质量考评机制

为量化考核指标,待本《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我厅还将依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实施细则》呈报省政府批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1.考评机制。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服务区、收费、车辆救援服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照考评标准,建立路况和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和年终考评。

2.

考评原则。《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高速公路的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以客观事实、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为主,每一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每一公历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并在次年的1月完成考评,公布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

3.考核指标权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考评细则》,按照路况质量、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别占总分30%、15%、10%、10%、10%、10%、15%的比例,按百分制折算成年度考评总成绩。

4.考评成绩的计算方式。年度考评成绩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日常评价得分*40%+年终考评得分*60%+加分项目得分。

五、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保障问题

为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项目实施收费标准下调之前,我们已在《暂行办法》中充分考虑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其运营项目的收费权益方面的合理关切,先后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审批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了限期整改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考评结果异议制度等三项权益保障制度,其目的也在于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评价,积极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推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工作,遇到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路况和服务质量。

六、关于《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将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全面、诚信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特许经营合同的义务,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升路况服务质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终审: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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