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昌法苑3.15專題 消費者維權中的“選擇”

法治聚焦訊:隨著近年來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以及媒體對於行業潛規則、霸王條款等問題的重點曝光,導致很多企業對於3.15消費者權益日感到不安,消費者維權不止停留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更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東昌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文武法官從事30餘年審判工作,法律理論素養紮實,擁有豐富民商事案件審判經驗,劉法官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對於消費者維權中的關鍵選項,強調以下幾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選擇以下做法: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作為消費者,我們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例如:將自己購買的物品給經營者看,確認是假貨,對方認同後,給予一定的補償。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我們可撥打12315,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向其反應自己的問題,請其幫我們進行維權。3、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申訴。當我們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訴,向其反映自己購買的東西存在質量等問題,然後告知是哪個經營者賣的,讓行政部門幫助我們維權。4、仲裁機構仲裁。我們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維權,這種維權雖然有些麻煩,但效果是最好的,提供相關的證據,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訴訟途徑,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訴訟。即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消費爭議,從而維護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即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依法對消費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劉法官提醒大家,作為消費者,每一名公民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要有維權意識,證據意識。不僅要學法、守法,還要增強用法的本領,敢於並善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邢有軍 王旖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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