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威:关于《中航信托诉本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ST信威(600485)3月17日发布公告,关于《中航信托诉本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靖,北京成君东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ST信威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靖,北京成君东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4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贷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自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贷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2016年12月19日,中航信托向公司发放贷款拾亿元;2017年2月20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10个月,2017年4月19日,公司向中航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2017年10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16个月;2018年4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1,100,926,040.00元,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定相同;2018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30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1,179,275,278.18元,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定相同;同时子公司北京信威、孙公司重庆信威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孙公司成君东方以其名下房产及附属土地的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公司目前融资困难,资金链紧张,公司自该笔借款到期(到期日为2019年6月19日)前后一直与中航信托积极沟通续期事宜,直至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中航信托起诉公司债务违约的起诉状,导致公司该项债务形成逾期。上述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1,241,875,140.86元(不含自2019年6月19日后应付未付的利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359,802,668.67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并请求判令北京信威、王靖、重庆信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确认原告对成君东方所有的不动产的抵押权及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案涉及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若执行后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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