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傳染病防治,這些犯罪行為要追究

妨害傳染病防治,這些犯罪行為要追究

確診新冠肺炎後仍隱瞞行程和活動軌跡,致使一個鎮三個社區被整體隔離;封城後仍非法拉客,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往返武漢與周邊縣城10餘小時;村幹部明知他人從外地返鄉不如實報告還授意幫其“打掩護”,導致500餘名接觸者被隔離……

截至3月12日,最高檢已發佈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哪些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如何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發佈這5起典型案件有何積極意義?記者結合具體典型案例採訪了最高檢相關人士、地方辦案檢察官、法學專家和全國人大代表。

抗“疫”不能含糊

辦案也要有溫度

“我只是想著回家過完年再去住院,不知道後果會這麼嚴重。”1月20日,在武漢某醫院做護工的孫某與家人駕車返回四川南充老家,3天后孫某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孫某拒絕隔離,乘坐客車悄悄逃離醫院,在被確診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到,所在鄉鎮三個社區被整體隔離。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立案偵查,嘉陵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偵查。

“孫某是全市第一例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在當地影響很大。群眾普遍認為孫某‘罪大惡極’,對其嚴懲的呼聲很高。”嘉陵區檢察院檢察官張麗說,對於該案的定性,當時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種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孫某的行為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要作為從重情節從嚴從快懲處。但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孫某的年齡、文化程度、對新冠肺炎的認知程度、主觀惡性程度以及其造成的實質危害後果。最後還要考慮孫某本身也是新冠肺炎患者,他的身體健康狀況同樣很重要。”張麗說,孫某當時是疑似患者,且從醫院離開後直接戴口罩乘車回家,並未去其他公共場所和人群密集地區,從其行為來看,孫某主觀上並非有意造成病毒擴散,其行為更多的是妨害了疫情防控,所以檢察機關傾向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終,公安機關採納了該意見,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孫某立案偵查。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以往司法適用較少的罪名,在當前疫情防控依然嚴峻的情勢下,辦好此類案件,對於有效打擊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具有積極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於衝認為,在辦理有關案件時,應當適當降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空間,實現犯罪的精準評價,實現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合法“分流”,補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評價的空白。

“抗疫不能含糊,辦案也要有溫度。”據張麗介紹,孫某作為一個66歲且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沒有認識到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雖然出於“回家過完年再住院”的想法拒絕隔離治療,但這改變不了他妨害疫情防控的事實。孫某發病以後,當地有關部門積極制定應對措施,安排專家為其免費治療,最終通過精心醫治,成功治癒出院,恢復了健康。

“孫某的行為妨害了疫情防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無論他是出於什麼想法,都應當接受法律的懲處,這是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必要之舉。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積極幫助對他進行治療則體現出了人文關懷。這起案例的辦理,既彰顯了檢察機關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力度,也體現了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司法溫度。”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東莞巴士有限公司黨群工作部主管餘雪琴認為。

違反防控規定未造成

疫情傳播也須依法懲處

1月23日,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但在宣佈封城後的10餘小時裡,尹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兩次駕駛九座小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被確診新冠肺炎,此後與尹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月5日,嘉魚縣檢察院對尹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於同日對尹某立案偵查。

起初,嘉魚縣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案件移送嘉魚縣檢察院,該院經審查後認為,此案應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故意,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屬於混合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抗拒疫情防控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危害後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嘉魚縣檢察院檢察官楊惠民說,雖然目前20名密切接觸人員暫未確診,病毒沒有發生實質性傳播,但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尹某的行為屬於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傳播嚴重危險,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對此,最高檢相關人員表示:“1月23日,武漢市政府依法採取‘封城’防控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阻止疫情蔓延,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後,對於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於衝也認為,武漢封城具有重要的刑法意義。“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罪過上,可自1月23日武漢發佈封城通告推定明知。尹某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月11日,嘉魚縣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提起公訴,嘉魚縣法院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

“尹某當時已明知武漢的管控措施,但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仍違反管控規定,非法客運,不僅自身被確診,還給他人造成了極大危險,嚴重違反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司法機關採用速裁程序,在保障其辯護權的前提下,依法對其作出裁判,體現出疫情時期刑事案件處理的高效和公正。”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曉亮說。

村幹部幫人隱瞞

武漢旅行史被立案偵查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都發布了嚴格的防控政策,其中不乏上報登記、自我隔離、封閉管理等措施,然而並非所有人都能做到自覺遵守,一些不遵守防控規定,甚至故意隱瞞、逃避防控導致疫情擴散的案例時有發生。

1月23日,在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上班的韋某趕在武漢“封城”前乘坐動車返回廣西來賓。雖然社區工作人員要求其居家隔離,但韋某並未遵守,多次外出並與多人密切接觸。此後幾天,多人被感染,122人被集中隔離。

同樣是1月23日,已在武漢居住三日的李某趕在“封城”前改簽車票返回上海。李某回到上海後未按要求居家隔離,此後5日多次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場所。當出現咳嗽、胸悶等症狀後,李某多次搭乘公交車、出租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看病,但均未如實報告武漢旅行史,並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在公安民警、居委會工作人員上門核查後,李某雖承認有武漢旅行史並簽署《居家隔離觀察承諾書》,但其仍在未報告的情況下搭乘公交車前往醫院看病、出入藥店購藥,並在就診時繼續隱瞞武漢旅行史。2月4日李某被確診後,與李某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觀察,其中包括11名醫護人員。

目前,韋某和李某都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地檢察機關均同步介入。

“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各級政府依法制定了多項防控措施,例如疫區返回人員排查、登記、主動隔離等。相關組織和個人都負有配合疫情防控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不遵守相關防控規定,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法懲治。”最高檢相關人員說,不僅違反管理規定的人員要依法承擔責任,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未及時履行管控職責,甚至幫助他人隱瞞相關信息逃避防控的,也要依法追究責任。

河北省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任某軍在開展本村疫區返鄉人員摸排工作時,在明知該村梁某及其妻子劉某(後確診,已故)從武漢開車返鄉的情況下,不僅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還告知村委會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對外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輝隨後又授意梁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截至2月20日,500餘名直接或間接與劉某密切接觸的人員全部被隔離觀察,該縣部分醫院、超市及5個村莊、4個住宅小區全部封閉。

“該案涉及多名人員,既有被感染的人員,又有相關管理人員。在特定時期,前者明知自身情況,隱瞞接觸史,也不採取隔離措施,使得病毒存在被傳播的風險;後者作為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不嚴格執行管控措施,嚴重違背職責。他們的行為都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黃曉亮說。

於衝也表示,根據刑法第330條第4項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均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負責人員摸排、登記、隨訪以及重點追蹤、健康狀況監測的人員,明知存在需要採取防控措施的情形,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疫情事實,相關行為人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月7日,內丘縣公安局對梁某、任某輝等人立案偵查,內丘縣檢察院當日提前介入。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梁某、任某軍、任某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審查起訴。

“疫情防控既不能心存僥倖,也不能尸位素餐。各地根據疫情防控實際制定的防控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法律效力,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當遵守。三起案例中既有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也有從事疫情管控的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時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為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保駕護航,高效充分地發揮了法治責任,彰顯了法治力量。”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星之路自閉症兒童康復中心校長王欣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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