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與解除社區矯正


刑滿釋放與解除社區矯正


從監獄到司法局,因為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的變化,我的頭腦中接觸到了很多新的名詞。

而為了能夠把相關工作開展好,能夠對思想觀念進行及時轉變,我們就必須對新名詞與老概念進行準確的認識與瞭解。否則,就會在工作中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

今天,主要談兩個名詞,一個是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解除社區矯正”,一個是監所工作中的“刑滿釋放”。

一個是對非監禁刑矯正對象的矯正解除,一個是對監禁刑罪犯的羈押解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這兩者一定是有關聯的,但更多的是不同。

先說刑滿釋放

刑滿釋放的人,不管是監獄釋放的,還是看守所釋放的,都意味著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刑期的結束。

如果沒有公安機關尚未執行完畢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沒有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處罰,基本就是人身完全自由人了。當然,如果罪犯的附加刑比如罰金未執行完畢的話,還要繼續執行,那些附帶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沒有履行的,還需要繼續履行。

不過,在實踐中,也有特例,那就是因為有其他罪行,尚未調查清楚,或者雖已調查清楚,但來不及審判並與現有刑罰刑期進行合併執行的,那麼,監獄就會在釋放的同時,一邊打開監獄裡的手銬,一邊戴上公安機關的手銬。

刑滿釋放的人,迴歸社會後,一般地方政府會為其提供安置幫教工作,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正常回歸,重新融入社會生活。

再說解除社區矯正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解除社區矯正的情形是較為複雜的。因為社區矯正對象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管制、緩刑、假釋與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人。

對於管制、緩刑人員來說,解除社區矯正,就意味著恢復正常公民身份了。當然,有附加刑的還是需要繼續執行。

對於假釋人員來說,他們在假釋期間一般是在經常居住地的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的,假釋考驗期期滿,由社區矯正機構為其解除社區矯正。

而此時,針對解除社區矯正的假釋人員,還需不需要監獄再開具釋放證明,一度有很多不同意見。

但實際上,假釋人員在離開監所時,監獄已經為其發放了假釋證明書。假釋釋放其實是不同於刑滿釋放的另一種釋放情形而已。在這之後,已經從監所釋放的假釋人員在司法所進行解除社區矯正後,司法所會給其發放假釋期滿的相關證明,同時司法局會把其解矯情況通知原服刑監獄,而其本人不必回監獄再辦理一次釋放手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來說,解除社區矯正的情況也有兩種:

一種是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這類矯正對象既有可能是法院直接決定的、也有可能是看守所、監獄的上級機關決定的。對這類人員解除社區矯正的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病情一直很嚴重,無法達到收監情形。解除社區矯正的日期與刑滿日期一致,在司法所對其解除社區矯正的同時,原收押監所要對其發放刑滿釋放通知書。而那種中途因為病情好轉,不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被執行收監的人員,則是終止矯正,而不是解除矯正。

一種是懷孕哺乳期的女性。她們在懷孕、哺乳期結束後,在矯正期滿但刑期未滿的情況下,解除矯正後,是要投送到看守所或者監獄繼續服刑的。

從以上簡單的分析可以看出:

刑滿釋放人員,除非有獄內又犯罪行為在刑滿前來不及審理判決,有強制隔離戒毒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有刑事案件涉及,要被公安、檢察機關帶走調查,或者有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未執行等情形之外,都能實現人身自由的恢復。

解除社區矯正人員,除管制、緩刑和假釋人員非有特殊情況,即可恢復正常公民身份外,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中的一部分在解除社區矯正後,不是恢復正常公民身份,而是要回到監禁性的監管場所作為一名罪犯去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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