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市場監管局迅速行動,以最嚴格的要求、最有力的舉措全力維護防疫相關產品市場秩序,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現集中公開曝光一批查辦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典型案例 1

2020年1月26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電話舉報,稱其在嘉峪關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分店購買的“保為康”9600型口罩,購物小票顯示應收90元,實收120元。經執法人員調查:1月24日,嘉峪關某醫藥連鎖公司給該公司分店批發配送保為康9600型口罩200個,但銷售期間該分店沒有對涉案口罩明碼標價,經營場所內部分醫療器械銷售區域商品也沒有標價籤,當事人構成不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40元,並處罰款5000元。

典型案例 2

2020年1月27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嘉峪關某大藥房高價銷售口罩。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2日通過個人微信朋友圈廣告訂購了“天虹”牌9600型成人摺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250個、兒童口罩500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已售出成人口罩50個,銷售價40元/個。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已售出的“天虹”牌9600型成人口罩進貨單價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執法人員在市場調取的同類型成人摺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市場銷售價為9元/個,當事人以40元/個的價格銷售摺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提價幅度遠超過100%。

當事人在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大幅提高摺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銷售價格,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6萬元。

典型案例 3

2020年1月23日,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防疫用品專項檢查時發現,嘉峪關市某商貿公司員工將正在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產品合格證掏出,散落在公司地面,產品合格證標註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18日,有效期二年,該批次口罩已超過有效期近二年。經調查,該公司1月23日從酒泉市彩虹橋市場購進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0包(20個/包),已售出120包,剩餘180包被執法人員當場扣押。該商品包裝袋標註有執行標準:YZB/豫0190-2009,屬於二類醫療器械。

在全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該公司在明知口罩過期情況下,組織員工抽取標有生產日期的產品合格證,不排除主觀故意。其經營超過有效期醫用口罩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80包(3600個),並處罰款3.5萬元。

典型案例 4

2020年1月26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嘉峪關某勞保用品店現場查獲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240個,該商品包裝袋標註有執行標準:YZB/豫0190-2009,屬於二類醫療器械;標註有適用範圍:醫用,自滅菌之日起兩年的有效期,但沒有合格證,當事人也不能提供進貨票據。當事人銷售無合格證明醫用口罩行為,同樣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醫用口罩2240個,並處罰款2萬元。

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防護用品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選擇資質齊全的經營者購買,並注意查看商品標識、標籤和質檢證明。消費者應謹慎通過微商、個人等渠道購買防護用品,同時提醒大家按需購買,理性消費,切勿盲目搶購,大量囤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對於部分經營者製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撥打 12315進行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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