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鐵腕治超杜絕貨車非法改裝

專家:鐵腕治超杜絕貨車非法改裝

河南市場安全網訊 (www.hnscjgw.com 前不久,江蘇無錫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經事故調查組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此後有媒體報道稱,涉事車輛事發時車貨總重或超百噸,屬於超載車輛。

隨後,有媒體調查發現,從額定載重幾十噸的普通貨車“升級”成載重百噸的巨無霸,其背後離不開一條“非法改裝”利益鏈。從網上購買配件,到工廠定製“升級”,再到短暫“復原”以通過年審,只需7萬元至8萬元,一輛“百噸王”就可上路。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獲悉,非法改裝貨車的操作者以及駕駛改裝車輛的人並不在少數。為何這些人明知行為非法,卻仍然迎“難”而上?如何從根源上治超和治理改裝車輛?

生產使用改裝貨車

違反多項法律法規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是指“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五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等的貨物運輸車輛。

如此,據瞭解,道路上行駛的“百噸王”貨車基本都是改裝後的產物。

這些改裝車違反了哪些法條?改裝車輛的操作者及改裝車輛駕駛人應面臨怎樣的處罰?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海波說:“擅自改裝貨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

黃海波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第七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瀛和律師機構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南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林仁聰也補充說,改裝車輛的操作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一款就是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林仁聰進一步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改裝車輛駕駛人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林仁聰說。

林仁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改裝貨車同時也違反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以及《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即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利益驅使責任缺失

處罰偏弱監管缺位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大多數生產者和駕駛員都瞭解生產駕駛改裝汽車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為何他們仍“青睞”於貨車改裝呢?

黃海波認為,“青睞”於貨車改裝主要是為了多拉貨。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利益驅動,改裝車可以多拉貨,多拉貨可以多創收,貨車經營者希望多賺點錢。二是貨車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以及社會責任缺失,只顧個人利益而不顧改裝後超載使用給路產以及他人生命財產所帶來的危害。三是國家對於超載車處罰力度偏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於超載車輛的最高罰款規定是兩千元以下,這種罰款幅度與超載車輛所獲得利益不匹配,造成部分貨車經營者敢於冒險。四是監管不到位,有些路政管理部門默許改裝貨車上路,執法部門也經常以罰款了之。

在林仁聰看來,目前對於非法改裝機動車的處罰,還存在一些矛盾。比如,交警發現非法改裝機動車上路,按規定是“予以收繳”,但如果不區分情節,一律收繳,也有問題,所以現在普遍的做法是罰款。也有在車輛登記年檢時發現,責令恢復原狀的,但這些顯然都比收繳輕得多。

“歸根結底,改裝貨車的存在還是普遍性超載的原因。因為現在過路費、燃油稅費相對比較高,而貨車超載又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所以貨運行業已經形成了一種扭曲的現象和認知——‘不超載掙不到錢’。大家都超載,你不超載就沒法活。而要超載,尤其是大幅超載,比如核定載重幾噸的車想載重幾十噸,就必須將車輛進行改裝。改裝所需配件在網上都能買到,甚至有些廠商還會根據買家的需求進行‘定製’——改軸距、增厚輪胎、增加弓子板等。然後在年檢時再把改裝部分復原,過了年檢又重修裝回來。”林仁聰說。

及時查處改裝行為

有效遏制貨車改裝

那麼,應當如何改變貨運行業這種扭曲的認知,又應當如何改變貨車改裝的現狀呢?

黃海波建議:第一,加強貨車改裝環節監督,一旦發現擅自改裝貨車的行為,應當及時對貨車經營者以及維修改造經營者進行查處,從源頭遏制改裝貨運汽車的出現;第二,加強使用環節執法監督,對使用改裝車輛的經營者、提供站場和道路運輸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司機進行查處,遏制擅自改裝貨車上路;第三,加強對執法環節的監督,確保出現改裝車時不要一罰了之,更要杜絕其使用,注重執法成果,如果這種現象仍不能得到有效改變,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提高改裝車、超載車的違法成本,加大執法力度;第四,加強對貨車經營者、維修改裝經營者、站場、道路經營者以及司機的宣傳教育,讓其意識到駕駛改裝車、超載車的危害,引導他們依法使用、管理貨車,杜絕違法改裝的貨車出現並投入使用。

在林仁聰看來,要想治理貨車改裝問題,根本上還是要治超,超載超限禁不住,改裝就會有巨大的需求,就一定會有人做違法的事情。

“另外,在查處改裝車輛的的時候,要追查上游,查清是誰幫貨車改裝的,一併追責。但是目前對於改裝的處罰,法律規定也比較缺失。如果查出修理廠幫助別人非法改裝車輛,可以重罰,甚至吊銷營業執照。”林仁聰說。(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林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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