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出天价的“京牌”租赁,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租金是否返还?

被炒出天价的“京牌”租赁,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租金是否返还?

被炒出天价的“京牌”租赁,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租金是否返还?

案例回顾:

2018年5月9日,王某(甲方)与谢某(乙方)签订《车牌租赁协议》,约定:甲方持有北京籍机动车车牌号一个,此号牌为甲方身份证法定注册人,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号牌使用期,期限为无期限,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号牌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整。

协议签订后,谢某向王某支付使用费10万元,将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继续使用。审理中,谢某表示愿意将车牌号返还王某,但表示暂不具备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条件。

被炒出天价的“京牌”租赁,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租金是否返还?

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王某与谢某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车牌使用协议书》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谢某应将车牌使用费10万元返还给王某,王某应尽快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点评:

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车牌租赁协议》,结合合同文义和双方陈述来看,双方的实质目的为有偿使用小客车指标,而此种行为有违北京市对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双方签署的《车牌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牌租赁、变相买卖等相关行为,存在较大风险。因指标租赁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相关合同判定无效的判例。因该行为本身属于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还会定期将这些指标租赁的纠纷反馈给车管所,出租人的指标也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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