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兴义一男子帮“好哥们”讨债却把自己送进监狱

近日,兴义男子张某某出于哥们义气,用自以为是的方法帮助好兄弟讨要债务,结果钱虽到手,但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据了解,查某某与被害人岑某有经济纠纷,为向岑某讨要债务,查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请被告人张某某邀约人一起去讨债。事发当天,张某某等人在兴义市碧云路找到被害人岑某,采用威胁、强行拖拉等方式将岑某带上车,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岑某带至坪东、乌沙等地,岑某在一伙人的威逼之下通过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查某某转账16900元。在这期间,岑某伺机向公安机关发出求救信息,才得以解救。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具了吴某某等涉案同伙的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伙使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邀约他人参与犯罪,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张某某与同伙查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同为主犯,但查某某的作用稍大于张某某,而此前,查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作出宣判,判处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9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主张合法债权需要使用合法手段!如遇债务纠纷,大家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一旦讨债的方法和过程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将自食苦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韦明皇 张凤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