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算盡太聰明 運輸毒品獲重刑

  李某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處罰,又因販賣毒品罪“二進宮”,自認為十分熟悉涉毒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企圖避重就輕,辯稱所買毒品用於自吸,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近日,蚌山區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電話聯繫被告人韋某某購買毒品。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車到阜陽市皖西北商貿城附近從韋某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一包,隨後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車攜帶毒品海洛因返蚌,在蚌埠北高速路口被公安機關,當場從出租車內後排座腳墊下搜出白色塊狀物品一包,經現場稱重,該包物品淨重29.67克,經蚌埠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在該白色塊狀物品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被抓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所買毒品用於自吸,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的規定: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以運輸毒品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有吸毒史,且是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其構成運輸毒品罪。故被告人李某的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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