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否認定為累犯?


《刑法》第65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那麼,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應當認定為累犯?


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否認定為累犯?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批覆: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該批覆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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