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課堂:女性員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應當依法延續

勞動法律課堂:女性員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應當依法延續

女性懷孕生子不僅是其個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對人類社會的延續。因此保護女性生育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然而,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將懷孕女職工視為負擔,想盡方法將“三期”女職工“趕出”單位,此行為嚴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勞動法律課堂:女性員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應當依法延續

2015年7月1日,常某畢業後一直在某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6月15日,常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常某及時把醫院證明提交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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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30日,沒想到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單方宣佈終止勞動關係,隨後停繳了常某的社會保險。常某認為在其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應當順延,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嚴重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並補償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期間工資。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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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經審理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裁決公司應立即恢復勞動關係並補償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期間工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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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關係處理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以及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為止,因此該公司單方終止與常某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提示


勞動法律課堂:女性員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應當依法延續

在女職工“三期”期間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續延至女職工“三期”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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