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總承包大潮要來臨


EPC總承包大潮要來臨


我國的EPC發展經歷了起步階段(1982~2003年),摸索階段(2003~2014年),現已進入加速發展階段(2014年至今)。

2014年7月,住建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要求加大工程總承包推行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016年5月,住建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93號文件中主要明確了聯合體投標、資質准入、工程總承包商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9號),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19號文件主要指出我們國家建築行業發展組織方式落後,提出採用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培育全過程諮詢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2017年4月,住建部印發《建築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發展行業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進管理技術和國際競爭力的總承包企業。

2017年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對總承包相關的承發包管理、合同和結算、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後又相繼出臺了針對總承包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陝西等地啟動了工程總承包試點,相繼發佈工程總承包的相關政策,重點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2019年5月住建部官網第二次發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住建部政策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大潮已經來臨,2019年將成為工程總承包“元年”。


EPC總承包大潮要來臨

此次《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變動內容:

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

新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發包階段和條件)

新增: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

修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舊: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新增: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舊: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經驗以及從事設計、採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合同價格形式)

修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總價合同(舊:固定價格合同)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

新增: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採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二)

新增: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質量責任)

新增: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安全責任)

修改: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刪除: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2020年3月5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官網公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有關常用問題的答疑:

一、施工企業可否直接申請工程設計資質?企業業績如何認定?

答: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的施工企業可以申請相應類別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按照工程設計資質的相同申報渠道申請,按照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的相同條件進行考核。

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業績可以由涵蓋工程設計業務的工程總承包業績替代。其中,具有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相應的建築行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級資質時,企業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企業業績申報。

企業業績、個人業績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勘察設計資質資格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7〔67〕號)第三條的規定,申請建築行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企業業績和個人業績,在資質審查時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二、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能否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答: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意見》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建築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工程設計企業應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意見》中首次申請的要求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住建部政策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大潮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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