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認識之撤銷權行使。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而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為了保護合同的公信力,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的權利消滅。也即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超過了此期限,撤銷權將不能行使,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和享受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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