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了“問題”二手車,買家獲賠三倍購車款近30萬元

南都訊 買車本是一件開心事,可珠海徐先生(化名)卻因購買了“問題”二手車遇上鬧心事。買的是“排除重大事故”的二手車,卻被檢測出屬於重大事故車。最終,香洲法院判令某通二手車行向徐先生退還購車款9600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288000元,賠償保險費、檢測費、上牌費、鑑定費等共計17685元。該案目前處於二審審理階段。

买到了“问题”二手车,买家获赔三倍购车款近30万元

資料圖。南都記者 陳奕啟 攝

2018年6月20日,徐先生在某鑫公司(化名)旗下的“某車網”二手車網絡交易平臺看到大眾CC型號二手轎車在該網上售賣,上牌時間為2010年10月,表顯里程為7.62萬公里及“淘車認證”,保證30天可退、免費專業檢測、排除重大事故、排除火燒、排除泡水。

當日,徐先生與某通二手車行的經營者簽訂《汽車轉讓合同》,約定某通二手車行同意將該大眾牌車輛轉讓給徐先生,轉讓價格為96000元,徐先生預付訂金10000元,剩餘86000元於車管所核檔審批同意過戶後一次性付清,過戶費用由某通二手車行支付,該車質量、性能、車況好壞以徐先生看車、試車為準。徐先生依約付清購車款,某通二手車行向其交付涉案車輛。

徐先生駕駛涉案車輛回到陽江,經維修廠檢查指出該車輛為重大事故車,徐先生馬上告知銷售顧問及某通二手車行該情況並要求退還購車款,但某通二手車行以該車外遷出珠海,不能再遷回來為由拒絕退還購車款,徐先生多次與某鑫公司和某通二手車行協商均無果,無奈之下只好起訴至法院。

某鑫公司辯稱其僅提供居間服務,且已完全履行義務,無需對買賣合同承擔任何責任。在購車交易前,其銷售人員曾多次提醒徐先生涉案車輛存在問題並勸阻不要購買。徐先生在購車前已知曉該車存在問題,但由於價格較低,表示回去花一兩萬把車修好也值得。鑑於徐先生堅持購買該車,銷售人員請徐先生簽署《購車確認書》用以明確涉案車輛僅通過某車網平臺展示,但未經過某車網檢測及質量認證。徐先生知曉且自願購買涉案車輛,如有問題需由徐先生與某通二手車行自行協商解決,與某鑫公司無關。

某通二手車行則辯稱告知過徐先生涉案車輛沒有經過大事故、水泡或火燒,且口頭告知過該車經過了8年肯定有一些小問題。徐先生沒有提供任何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和證據證明該車是水浸車、拼裝車、報廢車等,僅憑提供的照片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根據徐先生的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對涉案車輛是否有碰撞、水淹浸泡痕跡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車輛左前橫樑、縱梁及方向機有明顯的碰撞修復痕跡,分析認為該車左前部位曾經發生過嚴重的碰撞導致以上痕跡形成。

法院認為,徐先生與某通二手車行之間的《汽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有碰撞事故”的記載是某通二手車行單方所為,並非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其向徐先生交付的車輛應當排除碰撞事故。司法鑑定意見認定涉案車輛有明顯的碰撞修復痕跡,且根據鑑定分析,該痕跡系嚴重碰撞導致。某通二手車行自行在其持有的合同原件中添加“有碰撞事故”,可見其對於涉案車輛經過碰撞事故的情況是明知的,但無證據證明某通二手車行曾向徐先生披露該重要事實。某通二手車行在庭審中稱告知過徐先生涉案車輛沒有經過大事故,與鑑定意見不符,顯然直至庭審某通二手車行仍不披露涉案車輛的真實情況。因此,法院認定某通二手車行向徐先生轉讓涉案車輛時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某通二手車行的欺詐行為導致徐先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院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解除。某通二手車行向徐先生退還涉案車輛購車款後,徐先生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將涉案車輛返還給某通二手車行。

最終,香洲法院判令某通二手車行向徐先生退還購車款96000元,支付賠償金288000元,賠償保險費、檢測費、上牌費、鑑定費等共計17685元。該案目前處於二審審理階段。

【法官釋法】

承辦法官提醒道,車輛是否經過碰撞事故特別是嚴重碰撞事故,顯然是購車方決定是否購買標的車輛的重要因素。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法院認定某通二手車行向徐先生轉讓涉案車輛時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徐先生請求某通二手車行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2880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予以支持。

採寫:記者朱鵬景通訊員張夢穎 林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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