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區檢察院捕訴部門辦理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2020年3月12日,蓮湖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依據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付某(化名)詐騙一案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檢察機關全面正確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重要規則,歷經多次修訂。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3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最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12月31日實施。新版規則將原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修改為由捕訴部門負責審查。

檢察官認為,付某一案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付某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賠全部犯罪贓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建議對付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檢察長審批,該院出具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書》,建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付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當日,付某被公安機關釋放。

這是該院在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實施後,由捕訴部門辦理的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切實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擬稿人:趙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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