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诉本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中恒集团(600252)3月18日发布公告,关于《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诉本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被告是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 年6 月9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 票全票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将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和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名下所属全部资产以8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柳州市政工程集团,柳州市政工程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中恒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事项的情况详见2012年6月12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原告就此事项与公司引起的纠纷,向梧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原告下列损失,计43039764元: (1)赔偿短少的0.14亩土地价值为419985元(该价值暂时以450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价值以评估为准); (2)赔偿钦州顺达汽车修理厂拆迁补偿款2570000元; (3)赔偿61亩土地税费5673000元; (4)赔偿93亩土地置换差价及变更土地用途费用共计23340200元(其中土地差价15224700元、变更土地用途差价8115500元); (5)支付钦州市型钢厂土地收储费用7555220元; (6)赔偿61亩拆迁补偿款3481359元(该项费用包括现金补偿1916000元+房屋安置补偿1566359元)。 以上第1、第2项诉请金额共计128039764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47203.23元(计算公式:128039764元×5.1%(1+40%)/360天×183天=4647203.23元,利息以128039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5.1%上浮40%,自2015年6月2日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其后的利息计算到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 以上第一至第三项诉送请求金额总计:132686967.23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根据生效判决,将可能对公司造成18743063.12元损失。鉴于公司拟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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