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秉:法——獬廌的故事

郭永秉:法——獬廌的故事

古人常常把“礼法”连在一起,指称古代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法”字该怎么解释呢?它和古代神兽又有什么关系呢?来看看“灋(法)”字和獬廌的故事吧!

法——獬廌的故事

讲完了“礼”,再谈谈与它有密切关联的“法”。

古人常常把“礼法”连在一起,指称古代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如:

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商君书·更法》)

简而言之,礼是对人应该怎么做的规范,法则主要是对人不当行为的处罚,是对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和制度。《大戴礼记·礼察》“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把礼、法的关系讲清楚了。

《说文解字》的“法”字正体写作“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按照《说文》的意见,写作“法”是一个省体。“灋(法)”义为刑,《书·吕刑》:“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作刑”就是制定刑法,可知许慎的“法”应当专指罚罪的刑法而言。从“水”,是因为平词讼、决狱要像水一样公平不偏,段玉裁引《汉书·张释之传》“廷尉,天下之平也”的话来解释“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一句,涉及古代神兽獬廌的故事,需要略加解释。《说文·豸部》:

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

这种“解廌兽”的名称,在文献中有多种写法,“解”字有后起的形声字“獬”(类似“师子”后来写成“狮子”),也有另造的“觟”字,“廌”字有的地方也写成“豸”或“䚦”。记载这种动物最早的古代文献,一般认为是汉武帝时司马相如所作的《上林赋》,其中有“弄解豸”一句,但这只是武帝上林苑中珍禽异兽的一种,没有提及与决讼的关系。但大致属于东周墨家著作的《田俅子》(清人指出“田俅”就是见于《韩非子》《吕氏春秋》的“田鸠”)已经记载:

尧时有獬廌,缉其毛为帝帐。(孙诒让《墨子间诂》据《白孔六帖》辑本,《太平御览》引文略有不同)

因此这种动物在先秦已有记载,它不但与贤明的帝王一同出现,并且有非常特异的举动,虽然也没有提及决讼之事,仍然十分值得注意。《淮南子·主术》:

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

这一说法看似汉人之说,但《墨子·公孟》云:

昔者,楚庄王鲜冠组缨,缝衣博袍,以治其国,其国治。

向宗鲁已经指出“鲜冠”的“鲜”就是“解”之形讹(“解”字有“觧”的异体,跟“鲜”易混淆),解冠就是解豸冠;而有些本子的《淮南子》(《初学记》《太平御览》引)就作“楚庄王”。可证《墨子》和《淮南子》所说为一事。东汉蔡邕《独断》:

法冠,楚冠也。秦执法服之,今御史廷尉监平服之,谓之獬豸冠。

晋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

法冠,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也就是说,汉晋人认为这种冠是楚王喜欢戴,一直沿用到秦汉的,服者都是断案决狱的职官。这种源头追溯估计虽有夸大(比如能不能上推至楚庄王是个问题),但并非全出捏造,比如“执法”这个秦职官少见于其他传世文献,因而常被误解(参看杨宽、吴浩坤《战国会要》,492-493页),而在岳麓书院藏秦代律令文献中反复出现,因此应该是有传承的一种旧说,不会是汉人杜撰。《论衡·是应》说当时官府公堂往往画皋陶和觟䚦,儒者对此的解释是:

觟䚦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

一般从传统文献记载认为皋陶是舜时的士官,即法官;但清华简《厚父》将皋陶安排为夏代先王启的卿事,卿事就是卿李(理),也是负责刑狱的官。较大可能是,皋陶在上古时代已经是一种法律官员的代称或通称,无需纠结其早晚之异。在汉代儒生的心目中,皋陶治理案件也会遇到疑难,此时就需要这种一角的神羊——觟䚦来协助断案,辨别有罪无罪。西汉杨雄《太玄·难》“次八:触石决木,维折角。测曰:触石决木,非所治也。次九:角觟䚦,终以直,其有犯。测曰:角觟䚦,终以直之也”,爻辞的内容,也是以这种传说为背景撰写的。“豸”后来成为法官、御史等职务的代称,如有“豸衣”“豸袍”“豸班”“豸佩”的说法,《小学绀珠》说“唐坰与祖肃,父询,叔介,兄淑问,称五豸”,就是指这一家五人在宋朝相继为御史。这些也都是后话。

与汉代人认识相应,在《墨子·明鬼下》有一个记载,被很多研究者视为与獬廌传说有关的神判事件: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兼)杀之恐不辜,犹谦(兼)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槁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

李衡梅认为,原始人因为相信宗教的神秘力量,所以产生神判法,在该案不能断定何人直何人不直的情况下,令诉讼双方各读誓词,羊所触者即为败诉,所以这是一个反映了远古神判法的遗迹(《盟誓浅说》,《人文杂志》1985年6期)。这基本上是可信的。可以注意,这里“人共一羊”的“羊”,虽然是体现了神灵意旨的羊,是盟誓时的用牲,但我们发现《墨子》从头到尾并未涉及这只羊的外形有什么特异之处,与汉代一角神羊的形象相比,可能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灋(法)”字在西周早中晚期金文中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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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显“灋”字所从的“廌”并不是“一角”的动物。叶玉森早在在1919年出版的《殷契钩沉》中根据甲骨文的“廌”字,指出“廌”本或应有两角。我们看一下商代金文和甲骨中的“廌”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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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灋(法)”“薦(荐)”二字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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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国铜器铭文中的“灋”字加了“户”旁即从“㧁”声,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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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秦、中山这些北方国家传说中的“廌”,可能仍然是两角动物。然而在东方、南方国家特别是楚国,很可能产生了一些不同。楚国本来也有类似的传统写法,例如战国前中期的葛陵楚简中的“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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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一批资料中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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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写法,头上多出了一笔。这一笔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把过去廌头的眼睛中间眼珠部分顶上的突起形夸大了(下举西周琱生尊的“慶(庆)”字所从是这类写法源头),在此之后就有了下面的这些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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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上的中竖特长,以至有取代原有双角成为独角的趋势,而倒数第二个形体见于郭店简《老子》甲组,省变相当严重,头上正变成了只有一只角,旧有的那两道斜笔都省去了;最后一个写法见于清华简《封许之命》,廌头上也仅一角(此例承苏建洲指示,又可参《上博(八)·王居》“灋”字所从之“廌”的类似写法)。当时楚国的“灋”字也写作如下这类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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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廌”形身体虽然简省,头部的写法仍然是突出中间那一笔的,甚至只有那象征角形的一笔,与前举《封许之命》“廌”字写法类似。这样看起来,似乎文献中记载獬廌在楚国被尊崇为神兽,制成冠帽,甚至演化出一角的特异形态,并不是一种空穴来风的传说。

众所周知,汉承秦制,但是汉代文化中的主体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承袭了楚地文化的(刘邦自己就是楚人),有的学者就认为南阳汉墓中的镇墓兽与楚国镇墓兽有一定的传承关系(李桂阁《南阳地区东汉墓出土陶塑镇墓兽》,《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5年12期)。我很怀疑,汉代以后把獬廌塑造为一角神羊甚至演变为一角山牛,正是楚文化影响的结果。请看汉以后墓葬中出土的獬廌形象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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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博物馆藏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木獬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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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市郊出土东汉陶獬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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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市出土东汉陶吐舌形神兽(正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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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博物馆藏酒泉市下河清魏晋墓葬出土青铜獬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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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博物馆藏北魏陶獬廌

这些汉以后的实物造型,已经很明确地都是独角兽形象,在墓葬当中它们并不是与决狱直接相关的,而主要是起到辟邪镇墓的功用,显然是一种神兽。看这类实物在突出独角之外,还兼顾其两只大耳(少数木质獬廌耳似乎不显,应该是难于刻画制作而省简),可能是表现善谛听狱讼的意思。即使如南阳出土的吐舌形神兽,已经与原来的牛羊独角兽形有了比较大的区别,然其独角大耳的形象仍然没有变化,所以应该还是从獬廌脱胎的。不知道楚文字“廌”头部的那种写法,是否就有表示廌的独角及双耳之意。即便是这样的话,这却肯定已经不是獬廌的原初形象了。

在殷墟甲骨文中所见的“廌”,经常用作祭牲,且分牝牡,可见是一种实有的动物。商王田猎卜辞没有见到捕获“廌”的记录,但有如下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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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字方法与古文字“彘”一致,都是矢贯彻动物的腹部。虽然此字音读不明,但至少说明这种动物与野猪一样,是可以被射杀猎获的野生动物。此外这种动物还可以用绳索、木条等物羁养起来专门用作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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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说明,商代观念中的“廌”不可能是一种神兽。“廌”字的读音在古支部字,但是从它得声的“薦(荐)”字以及“廌”和从“廌”声的字在古文字中的用法来看,它好像并不能确定有支部的音(也就是现在读的zhì音的来源),相反只有文部字的音(现在读的jiàn音的来源)。结合字形所象及古音的情况,有些古文字学家主张“廌”可能是羚羊一类动物。但也有人认为是牛一类动物。迄今没有定论。我认为结合《墨子》中提到的在盟誓判案的神羊来看,“廌”确实很可能就是羊一类的动物,《说文》“山牛”的说法可能出于后来的歧变。当然,仍需强调的是,“廌”本来不是神兽,是在盟誓过程中稟受和表达神意的一个动物,后来再慢慢被神化,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的。

古人听讼决狱,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了技术不可与今天同日而语之外,还有当时宗法社会背景下各种涉及人事的干扰(孔子所谓“法度”需“卿大夫以序守之”,见《左传》所记孔子对晋国铸刑鼎、著刑书事的评论)及特殊情况需要应对,因此孔子说过: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显然听讼这事情是繁多而复杂的,孔子自己对别人谦虚说他在这方面并没有特别过人的地方,正可见处理狱讼之事的难度。《礼记·大学》在记孔子此语之后评论道:“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意思就是要让不得情实的无理一方不能说完他虚诞的辩解之辞,要让他畏惧民意,这就是孔子说的“无讼”。我很怀疑,这里面所谓的“辞”,就是因讼事向神灵起誓之辞,我们看《墨子·明鬼下》所记的事情中,最终让理亏一方中里徼之辞未半而终的,就是那只用来盟誓漉血的羊,它体现的既是神意,也就是民志(《书·泰誓》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所以下文特意强调这事情是民众历历在目,口口相传的,并被载入齐国史乘;故事中所未曾读完的“辞”,可能就是《大学》所谓“不得尽其辞”的“辞”,应该包括了一方对事实本身的叙述及咒誓之辞。我们现在就能理解,为何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常常将狱讼案件的誓辞记录于上了,铜器铭文所记的,应该就是在讼事过程中最终被判决正当的誓辞,古人因此而感到荣光,所以想以铸铭的形式传诸后世。我相信,古代复杂或久拖不决案件的最终裁决,迷信的古人往往是要求助天意神判的,《墨子》所记,当非古代的一二特例。“廌”的形象,最终成为了百姓敬畏天意,敬畏统治者的一个标志。仁井田陞曾指出,神判利用的是古人的宗教意识和民间信仰(《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本,87页),“廌”当然也可以说是古代中国民间宗教信仰的一个化身。

除了“灋(法)”字之外,古代的“慶(庆)”字也是从“廌”的,请看下列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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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廌”从“心”会意的一个字。《说文》说“慶”字“从鹿省,从心、夊”,谓其本义是“行贺人”,大概只说对了从“心”而已。上边所列字形中的第二个,是西周晚期召伯虎簋铭文的“庆”字(此字头上写法开后来楚文字“廌”旁写法先河,但在西周并不如后来楚国普遍,只是特例),其所在文例是说召伯虎为琱生处理土田官司成功之后,回来跟琱生回覆道:“余告庆”,就是说官司搞定了。“庆”字有庆贺、善、喜悦、恩赏等一类意思,我认为从文字结构看,它的造字本义怕是跟狱讼有成的意思有关的。“廌”是听讼起誓要用的羊类动物,“心”则是强调用心正直,言辞情实,在狱讼中能够得“庆”。否则,从“廌”“心”之字为何表示“庆”的意思,是很难说明白的。

“灋(法)”字所从的“去”,许慎理解为动词“去”,可能不对。这个“去”,古文字学家认为是“法”字的声旁,就是汉字中“劫”“盍”“㧁”这一系列字的声旁,跟来去的去本来是两个字,这一点不多细说了。

郭永秉:法——獬廌的故事

与前一节所谈的“礼”相比,“法”“刑”因为涉及刑杀、罚则,事关死生大事,根本上是一种硬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往往以民意、天意的形式来显示正当性,所以能制刑法其实是一种正统合法性的体现。《礼记·缁衣》引“《甫(吕)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苗民之所以被上帝绝世,主要不是制刑法、杀戮人民,而是因为未用天命擅自制刑;而能够制刑的,则是受了上天意旨来纠治百姓罪恶的“司民”之人(见清华简《厚父》)。西周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曾伯陭铸造了用以刑杀的斧钺(参看右图),还在上面铸铭文说“非历伊刑,用为民政”,意谓并不是要对百姓施加刑罚,而是要用此钺作为老百姓的准则与禁令,但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以刑杀畏民的思想。从“灋(法)”字和獬廌故事当中,我们能捕捉到这种传统的一些原始的、淡淡的遗痕。

文章来源:郭永秉著《九个汉字里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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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秉,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2015年度上海市“曙光学者”。出版专著及论文集《帝系新研》《古文字与古文献论集》《古文字与古文献论集续编》《九个汉字里的中国》等,并参与《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的编纂工作。

特别鸣谢

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敦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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