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利侵权中损害赔偿计算难?

第1则 影响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具体因素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都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其二是:如果确认被告侵权,则如何确定赔偿额?

提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影响赔偿额的具体因素。

权利因素:专利的类型,比如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专利的使用情况等;

侵权人的类型:制造者、上级销售者、下级经销商等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一样;

侵权情节:比如是否恶意、是否重复侵权、侵权的时间和范围等;

权利人的举证程度:

专利权人完全不举证、初步举证、尽力举证等。

在这些因素中,权利人的举证因素直接关系到最终赔偿额的大小。另外,在了解了侵权赔偿的影响因素后,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方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主要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是酌定赔偿,二是法定赔偿,三是推定赔偿。所谓酌定赔偿就是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的举证情况以及具体案情酌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据此确定最终的侵权赔偿额。所谓法定赔偿是在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都缺乏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予以1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赔偿。而推定赔偿就是在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计算侵权赔偿额的关键证据为侵权者所掌握,人民法院要求侵权者提供,侵权者有能力提供但拒不提供该关键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作出不利于侵权者的赔偿决定。

从以上三种赔偿额的确定方式可以看出,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同,酌定赔偿不会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而推定赔偿往往与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相辅相成一起配合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额。

第3则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确定方式

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确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即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确定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④前述费用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确认规则中,第四点对应的就是我们上面讲到的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作为赔偿确认顺序的最后一个,最初立法的目的本是起 “兜底”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使用最多的一种,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前面几种确定方式存在“举证难,计算难”的问题。

第4则 专利损害赔偿相关案例介绍

古语道: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笔者研究了几个权利人通过积极举证最终使得法院支持其高额赔偿请求的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判赔额都远远地突破了现行的“法定赔偿额”上限100万,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恰当的补偿,很好地威慑了后续潜在的侵权行为,使得 “维权难、举证难、维权费用高、赔偿低”的现状得到了些许改观。下面介绍所述案例中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1]: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原告的索赔依据: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

销售数量举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被告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

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原告举证了其于2014年与建设银行签订的第二代USBKEY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确定的单价为30元,于2014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也签订了第二代USBKEY产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确定的产品单价为32.5元,并请求以该平均单价作为侵权产品的单价的计算依据;

利润率依据:原告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上述合同中产品的毛利率为35.61%,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的合同中产品的毛利率为30.22%,并请求以该利润作为侵权产品的利润里的计算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被告在此案中拒不提供其有能力提供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推定其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即上述的推定赔偿方式。

案例二[2]:株式会社京滨诉一汽-法雷奥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一汽-法雷奥赔偿株式会社京滨经济损失加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64万元。

原告的索赔依据:被告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

销售数量计算依据:原告提供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编制的《中国汽车工业月度统计摘要》证明:新宝来汽车从2010年1月到2012年11月的销售量;

销售的汽车与涉案专利的对应关系:

原告举证证明了公证购买的冷凝器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新宝来汽车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证明了上述新宝来汽车的销量能够用来计算侵权所得;

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通过公证购买了冷凝器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该冷凝器的单价为675元;

利润率依据:原告在法庭辩论中声称其与案外人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价格的3%收取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法院认为以销售价格的3%作为原告因每件专利产品获得的利润较为合理,因此将该许可费率的单倍作为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的计算依据。

案例三[3]:在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诉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80万元。

原告的索赔依据:被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知识产权贡献率=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

销售数量计算依据: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宣传自己年生产量达到4000吨;

知识产权贡献率:原告举证引用了第三方出具的《联立公司经济损失评估报告》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价值占整个生产设备的知识产权价值的10%;

利润率依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11年以前每吨的生产利润为11000元。

其他方面的举证:原告提供了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告在2010年至2013年的销量和盈利的专项审计报告,用来辅助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极大,增强了合议庭的自由心证。

在这些案例中,专利权人在损害赔偿中都使用了下面的计算公式: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总数(或侵权产品的总销量)*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另外,在侵权赔偿计算时,考虑到有时候涉案产品较为复杂、往往使用到了多方面的专利技术,因此应该考虑涉案专利的贡献度问题,于是所述计算公式可以进一步优化为: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总数(或侵权产品的总销量)*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涉案专利的贡献度。

通过以上四个获得高额判赔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有以下共同点:

权利人都很积极的进行举证。笔者总结了在计算赔偿额时常用的举证方式。

销售数量:淘宝、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第三方的分析统计报告(比如IT领域常用的有IDC公司的数据统计报告),被告发布的新闻、广告、网页杂志宣传、招投标广告,其他当事人出具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此外,如果被告为上市公司,则可以参考其年度报告。

销售单价:从原告与第三方曾签订的销售合同,案件当事人出具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单价,现场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等。

利润率:专利许可费,维权者曾就专利产品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利润,维权者自己产品的平均利润,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上市公司的利润或者案件当事人提供的侵权产品的合同发票;

知识产权贡献率: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或者统计出侵权产品使用的总的专利个数从而计算涉案专利所占的贡献率。

侵权情节举证:可以从侵权规模、时间和范围,是否重复侵权,是否恶意侵权出发进行举证,并请求法院给与惩罚性赔偿。

第5则 小结

总之,通过以上案例,笔者相信,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以及加大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要权利人掌握科学的举证方式并尽力地去搜集证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和支持。

[1](2015)京知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 (2014)二中民初字第01132号判决书

[3](2015)京知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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