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與中國應對

編者按: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霸權國家出現了以長臂管轄為核心特徵的本國法律的域外擴張。其本質是一種隱性的、實現了地域擴張的制度殖民,是在法治的名義下實施的非法治行為。其目的是實現資本的擴張,實現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全球化。針對法律帝國主義這一新形式,我國要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導下認清其本質,並在法律層面尋求對應的制度反制,要積極參與國際治理法治體系建設,倡導並推動共商共建共享,要在全球治理體系中加強司法參與和法治協調能力,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


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與中國應對

一、經濟全球化下霸權國家的法律擴張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世界各國加強經濟聯繫和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提高,這要求在國際上確立一種共同的交易規則。基於此,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制度成為推進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工具,並不斷推進各國自身經濟規則之間衝突的協調。但與此同時,有一種現象不容忽視而且愈演愈烈,日益表現出意欲主宰世界規則體系的趨勢。這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霸權國家所推行的本國法律向世界範圍的擴張,即所謂的長臂管轄。例如,美國政府宣佈,自2019年5月2日起啟動實施1996年通過的《古巴自由和民主聲援法》即《赫爾姆斯—伯頓法》。依據這一法律,任何同古巴政府在1959年1月1日以後所“沒收”的財產有牽連的外國公司和個人,都有向原先擁有這些財產的美國公民支付相應賠償和利息的法律義務。這一做法迅速遭到歐盟、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的極力反對,明確提出這一舉動違反國際法。霸權國家法律擴張的領域廣泛,如美國先後制定了1977年《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案》、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1988年《反海外腐敗法》、2001年《愛國者法案》、2010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涵蓋了國家安全、經濟貿易、金融、證券、知識產權、反腐敗等諸多領域,並逐步擴張到合同、商業經營、家庭關係、網絡等領域。近些年,中國等新興經濟體也逐漸成為以美國為首的霸權國家的“目標國”,在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頻繁以法律制度的名義遏制中國,以法律的手段壓制華為、中興等中國企業的發展,損害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與利益。2019年美國國會更是先後通過了所謂的“2019年臺灣保證法”與“重新確認美國對臺及對執行臺灣關係法承諾”決議案、所謂的“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公然挑戰中國主權。針對這些霸權做法,習近平在2019年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時明確提出,“反對非法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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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的域外擴張實質上是一種新形式的法律帝國主義。何謂法律帝國主義?前人對此已有多種界定:一是認為法律帝國主義是強權國家以法律作為工具推行其殖民主義的規則體系;二是認為法律帝國主義是強權國家在東方國家所取得的法律特權;三是認為法律帝國主義是西方國家以自身法律模式對落後國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秩序的建構過程;四是認為法律帝國主義是列強在全球範圍內通過軍事征服、殖民強制及經濟滲透等諸多形式實現法律層面的擴張;五是認為國際法是由強者在權力不平衡的條件下推動的以犧牲弱者為代價的不公平的資源分配。可以看出,法律帝國主義是在全球治理結構中服從強權者利益的法治模型。傳統的法律帝國主義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通過武力進行法律輸出,如美國對其佔領下的伊拉克、阿富汗實施法律強加;二是通過“商討”強制推行法律,如強權國家利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等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勸說和施壓,再如對東歐國家以加入歐盟為條件,誘導其通過《波蘭反托拉斯法》《捷克斯洛伐克反托拉斯法》等;三是通過意識形態灌輸實現“一致同意”法律移植,如西方國家通過宣揚自身制度“優勢”、貶低其他國家制度“劣勢”,使得別國形成制度崇拜而“自願接納”“優勢”的法律制度,如俄羅斯與東歐大量法律的制定就是在移植西方國家法律。可以看出,經濟全球化下霸權國家的法律擴張不屬於法律帝國主義的傳統形式。

本文將經濟全球化下霸權國家的法律擴張認定為法律帝國主義的新形式。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時代,霸權國家所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對外擴張首先具備了帝國主義的本質特徵——壟斷,即霸權國家通過本國法律壟斷世界其他國家規則體系;其次具備了法律帝國主義的本質特徵,即以強權為基礎的制度擴張或制度入侵,因此,其屬於法律帝國主義的範疇。另一方面,它又不屬於傳統的法律帝國主義,已經擺脫傳統殖民主義的形式,不再直接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法律移植或法律入侵,也無須接受國的“同意”,而是通過霸權國家單方制定並實施本國法律,實現其在世界範圍內的法律效力。因此說,它是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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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的實現基礎

霸權國家法律帝國主義在世界範圍內的推行和實施,依賴於其經濟、政治、法律等基礎性條件。

(一)經濟基礎

一方面,經濟全球化衍生了跨國公司和霸權國家的規則主導權。經濟全球化實現了對世界規則的一體化需求,要求制度不斷推陳出新,即不斷挑戰和打破業已存在但不統一的制度。長臂管轄權的出現就是經濟全球化在制度領域的集中顯現,即需要有一種理論和機制來應對傳統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等無法解決的實踐問題,而當時的國際私法和國際法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尚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誰能成為全新制度的制定者?必然是先行者。經濟全球化確立了跨國公司的統治地位,跨國公司由於其在世界範圍內的先行者角色,自然而然擁有了制定規則的主導權,即使其規則制定權面臨挑戰,也要不惜一切代價打壓競爭對手,實現規則主導權的迴歸。

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實現了國家與市場主體的利益一體化。跨國公司成為霸權國家的利益代言人,霸權國家成為跨國公司實現擴張的堅強後盾,二者利益一體化使得國家成為跨國公司的政治站臺者。基於跨國公司與國家的捆綁關係,霸權國家為了維護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的利益,不惜代價為跨國公司提供經濟支持、外交支持和法律支撐。相應的,跨國公司利用其規則制定權形成有利於國家和自身的規則,進而由國家將這些規則上升為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例如,企業社會責任標準SA8000最初為美國一個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縮寫SAI)的民間組織發表,其內容包括九項審查,之後得到了美國政府的認可,並將其與國際貿易掛鉤,作為各國產品生產商和供應商是否有資格開展貿易的判定標準。這一標準儘管被冠以所謂“社會責任”的字眼,但事實上僅開展勞工標準的審查,是發達國家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是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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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基礎

二戰之後,在世界分裂為兩大陣營並陷入冷戰狀態的同時,一個新的秩序在世界上出現,這就是所謂的“自由秩序”,該秩序的主要倡導者和實施者是美國,以“法律尊重”而非“武力尊重”為核心的“自由秩序”為美國在世界範圍內的法律擴張提供了政治基礎。

正如羅斯提亞拉在《憲法是否跟著國旗走?美國法律的領土性變遷》一書中所講的,“隨著美國成為一個全球性帝國,美國政府三個分支中的行政分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擴張,美國的全球擴張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聯邦行政權的全球擴張,美國的國旗通過聯邦政府的行政分支得以在全球樹立起來,突破了領土國家的空間”。霸權國家基於領土擴張和行政權力在世界範圍內擴張的需求,提出了法律擴張的要求,為其行政權力的擴張提供製度保障。

美國總統特朗普上臺之後,更是提出了美國利益最大化,在策略上通過“一對一”的談判,逐步將多邊貿易機制邊緣化,轉而通過雙邊談判簽署一對一雙邊貿易協定,藉此拋棄多邊貿易機制下對發展中國家既定的貿易優惠安排。通過這一手段,美國實現了本國法律制度在各個國家的逐一擴張,同時消解了既有的國際公約中所確立的國際通行規則,實現了美國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在很多國家的推行就是成功運用這一策略的典型案例。

(三)法律基礎

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以長臂管轄權為理論基礎。所謂長臂管轄權,是指當非法院地居民與法院地之間存在某種限度的聯繫,同時原告提起的訴訟又產生於這種聯繫時,法院對於被告所主張的管轄權。這一理論最早用於美國國內各州之間確定管轄權範圍,隨著國際交往日益密切,美國法院越來越多地將長臂管轄權適用於外國人,即使其不在美國國內,美國司法機關仍可對其擁有管轄權。

長臂管轄權的確立以“最低限度聯繫”或“最低限度接觸”原則作為其判定依據。儘管確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則”(forum non conveniens)作為對長臂管轄權的限制性條件,但是在實際實施中,美國往往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公民、社會組織等的利益作為出發點,枉顧“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限制條件。其最終結果則是侵犯了其他最大聯繫或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國家的司法主權,侵害了該國的自然人、社會組織和國家的利益。此外,最低限度接觸原則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一是在依據最低限度接觸進行長臂管轄權的判定時,並未對與案件的聯結點本身的內容和標準作確定表示,所以對聯接點的判斷和選擇完全由美國法院自由裁量,這就導致長臂管轄權看似具有法律依據,而在實踐中實則是以美國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進行有選擇的使用;二是實踐中往往存在對最低限度接觸的擴大化解釋,這種擴大化解釋導致美國的司法觸角可以延伸到世界其他國家,無疑侵犯了很多具有密切聯繫國家的司法主權,造成了國家之間管轄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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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臂管轄權的確立同時還以部分行為理論、行為歸屬理論和效果理論等作為理論支撐。如果說前兩個理論是對領域管轄、國籍管轄理論的延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麼效果理論則缺乏相應的主權依據,尤其是效果的判斷標準、效果的認定主體等都缺乏合理性和公允性。因而依據效果確定長臂管轄權,也遭到了包括髮達國家在內的很多國家的強烈反對和有效應對。

綜合以上,美國將原來適用於本國當事人的法律延伸至世界範圍內,使本國法律具有了國際法的效力,實質上是對不在本國法律管轄權範圍內的自然人和社會組織等行使了管轄權。它超越了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的基本司法主權劃分原則,是一種基於保護性管轄權而實施的管轄。保護性管轄權不同於普遍性管轄,後者是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前者是為了保護“一國及其公民的利益”,這就導致保護性管轄極易在國家之間產生管轄權衝突。根據國際法慣例和國際實踐,保護性管轄僅適用於“影響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嚴重罪行”,但一些霸權國家違反這一國際實踐和慣例,對於認定為侵犯本國國家和本國公民利益的行為廣泛實施保護性管轄,而罔顧他國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這些基本管轄原則。

另一方面,霸權國家在世界範圍內的法律擴張,主要是以基於立法和司法管轄權的域外擴張作為法律實踐基礎。

首先是霸權國家法律制度的立法發展。美國將協調各聯邦的法律制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用於協調國家之間關係。以美國的長臂管轄原則為例,其最初是用於協調各聯邦之間的法律管轄,其後在推行成熟後,逐步將其範圍向國家之間延伸。其過程可以被理解為是“從聯邦內到聯邦間,從國內到域外”。美國學者馬太將其稱為“吞噬國際法的美國法律”。

其次是霸權國家司法裁判的逐步擴張。美國法院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裁決,將本不屬於美國法院管轄的事務納入其管轄領域並積極作出先行裁判,進而確立這一司法裁判在國際範圍內的倡導性和示範性功能,馬太將其稱為“作為帝國機構的美國法院”。

再次是霸權國家對國際法院和其他國家司法裁判的逐步否定。以麥德林訴德克薩斯州案為重要推進器,2008年3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國際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國際法院的判決在美國不具有與國內法院判決相同的可執行性”。以此為判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逐步否定了國際法院的判決在美國的直接可執行性,這一做法大大削弱了國際法院在全球法律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並相應提升了美國法律在國際範圍內的效力和執行力。對於其他國家的司法裁判,美國也明確提出否決,如2019年1月21日,委內瑞拉憲法法庭大法官門多薩裁定“議長瓜伊多行使總統權力無效”,而美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博爾頓馬上宣佈“委內瑞拉憲法法庭裁決無效”。這是公然對其他國家司法主權的踐踏和對自我司法主權的無限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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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的實質與目的

(一)其制度殖民的本質特徵並未改變,是實現了地域擴張的制度殖民

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儘管形式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但實質並未改變,依然是對其他國家的制度殖民:儘管在制度層面是以法律域外效力的名義所實施和推進的,但事實上已遠遠超越法律效力的範疇,而成為法律帝國主義的一種新形式;儘管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赤裸裸的法律移植或“法律援助”,其形成的效果卻是直接的法律入侵。可以說,這是一場“沒有殖民者的殖民運動”。

而且,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的法律殖民範圍進一步擴大。如果說原有的法律帝國主義是將國家法定權力延伸到另一個國家,侵害的僅僅是某一個國家的利益,那麼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侵害的目標國則是霸權國家之外的所有國家,其擴張的勢力範圍不僅僅限於目標國,而是全球擴張。

(二)是一種隱性的制度殖民,以法律擴張為形式,旨在實現經濟霸權

經濟全球化下霸權國家法律的域外擴張,產生於資本主義由國家壟斷階段向國際壟斷階段過渡的歷史時期。其不是採用赤裸裸的法律輸出,而是在主權的名義下所開展的法律管轄權的擴張,是一種隱性的法律帝國主義,旨在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利益,實現本國利益最大化。經濟全球化下法律帝國主義的推行手段更加隱蔽,不是通過武力侵略或是意識形態的感召,也無須實現輸出國和輸入國的一致同意,而是以完善本國法律制度的名義,通過單方的國內立法行為就得以完成。

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不是單純孤立的立法行為,而是以霸權國家在經濟領域的國際壟斷為依託,依靠強大跨國公司體系,藉助於經濟強勢得以實現;反過來,又藉助於法律的域外擴張為經濟霸權提供製度支撐。例如,美國利用301條款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通過確定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貿易中的主導地位,通過單方面實施的對其他國家的認定和制裁,實現貿易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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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法治的名義下所實施的非法治行為

霸權國家所推行的法律帝國主義,並非如一些學者所分析的是一種合法化的法律擴張,而是一種違反了國際法的對自我利益的無限制保護。例如,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設置異籍性管轄和涉外禁令的做法,就違背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根據該公約的要求,各成員國要維持各國專利系統的獨立性,這就意味著各個國家無權干預其他成員國的專利授權及其侵權認定等,同時,關於知識產權的各主要國際條約並沒有明確授權一個國家審理裁判其他國家授予專利及其相關的訴訟。美國通過法律擴大管轄權範圍,把本應通過政治、外交或國際私法途徑解決的問題納入美國國內法進行調整。

此外,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基本屬性之一,一個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權利是以它的主權為依據的,而一國的主權在通常情況下在其領土上行使並以領土為界限。儘管國際習慣法承認幾種域外管轄的情形,比如懸掛國籍旗的船艦和飛行器、外交和領事人員的行動、消極屬人原則、普遍管轄等,但這些域外管轄情形也都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前提,並非是超越法定情形的域外管轄權的自我任意設定。美國2019年5月通過的所謂《臺灣保證法》,就是侵犯中國主權的典型代表。

之所以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表現出隱性化的特徵,是因為其是在主權和法治的名義下進行的,表面上符合了當今世界法治的主流價值觀和發展趨勢。但是,在主權與法治的表徵下,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具有違反主權和非法治的行為實質,正如馬太所講的“當法治非法時”。霸權國家以法治的名義逐步實現其法律的全球性轉變,將本應公允的國際法演變成為全球治理的意識形態載體,利用其在世界經濟中的霸權地位,逐步以本國法律挑戰和吞噬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擴張的實現過程,就是霸權國家不斷擴充自己的權利、不斷增加他國義務的過程,是一種以不平等為基礎的國際化進程,違反了國際法及國際私法中的協商一致和友好合作的國際協作要求。

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也違背了法治的應有之義。美國將法治納入其核心價值體系,並在世界範圍內推行。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以公正、平等為價值目標,是在平等對待的基礎上的法治。而美國法治旨在實現全球統治,並以利益群體的分層為推進策略:第一個層次就是美國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特朗普當政時期,更是明確提出了這一理念;第二個層次是美國的西方夥伴國家,為了實現其利益捆綁,簽訂了區域性協議,一致打壓第三世界國家。因此,這種法律帝國主義是以法治的名義實施的非法治行為。

(四)其目的是實現資本的擴張、實現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全球化

美國馬克思主義學者詹姆遜認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藉以克服危機的兩個基本策略是制度的擴張和全新商品的生產。在當代法律帝國主義下,霸權國家壟斷了國際經濟、政治、文化、軍事關係規則以及法律的制定權、執行權和司法權,並以此控制和支配國際秩序,從而維護自己的霸權利益,為對外掠奪的合法化、正當化提供服務。美國長臂管轄就是以維護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制度擴張,其目的是實現本國資本的擴張。美國長臂管轄嚴重威脅到他國的管轄主權和利益,因而一直受到他國的強烈抨擊。中國針對美國在多個案件中所實施的長臂管轄,明確表示,“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

美國學者索賀在2004年關於“全球化:從馬克思主義角度分析”的演講中提出,全球化的實質就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全球經濟融合,這一經濟融合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局部融合、區域融合和全球經濟融合。其中,局部融合的實現依賴於領土的佔領,區域融合藉助於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緊密化和一體化,如歐盟等融合的完成,而全球經濟融合則是藉助制度的一體化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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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應對新形式法律帝國主義的有效舉措

長臂管轄的出現是霸權國家法律帝國主義的必然選擇。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隨著人類共同利益的擴大,國際社會法律的協調發展和維護各國共同利益已成為一個突出的趨勢,單純強調本國利益優先的理念終將被取代。在認清新型法律帝國主義的實質及目的的基礎上,我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遏制法律帝國主義的進一步蔓延。

第一,提升綜合國力,推動建立國際治理的共商共建共享機制。經濟實力的增強是遏制法律帝國主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手段。國際經濟秩序中話語權的建立以及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規則主導權的取得,無不以強大的國家經濟實力作為後盾。面對霸權國家的法律帝國主義,只有積極推進經濟全球化,全面提升我國的綜合國力,才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才能獲取國際治理中的話語權。要積極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堅持正確的義利觀、“親誠惠容”的周邊外交理念、“真實親誠”的政策理念,打破二元對立思維,堅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以公平正義為理念參與、推動和引領全球治理體系的變革,積極擔負起大國應有的國際責任,做好我國與世界各個國家之間的利益平衡,參與並構建新型國際規則體系,實現互利共贏,有效抵制逆全球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二,在法律制度層面尋求對應的反制。要進一步闡釋和釐定法域外適用、域外管轄、長臂管轄等概念,理清法域外適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清晰認識美國法律長臂管轄的本質和目的,揭示其將經濟、政治問題法律化的實質,揭示其在經濟全球化中所表現出的單邊主義、保護主義、美國利益優先等逆全球化的特徵,研究外國主權強制原則、外國主權豁免、域外管轄的主權抗辯、責任承擔的主權抗辯、國際禮讓和不方便管轄等法律問題,進而有效抵制美國法律的“入侵”,反擊美國法律帝國主義,實現我國的法律安全。同時,要通過確立相應的對等原則,對霸權國家實施相應的制度反擊,維護國家主權,維護本國企業和公民利益。此外,有必要在法律中規定:只要認為對中國不利,就可以依該法拒絕執行或拒絕予以協助。這一做法也常被一些國家所運用,如英國1980年頒佈的《保護貿易利益法》規定:“凡是影響英國貿易利益的外國措施,或是外國法院和當局提供的文件和情報,只要認為對英國不利,就可以依該法拒絕執行或拒絕予以協助。”該法甚至針對“美國法院可依法判處壟斷行為人三倍罰金”的規定,公開聲明“被告人有權向勝訴方索還超過的應補償的部分”。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要針對國內法的域外效力所產生的法律管轄權衝突進行協調,尋求管轄權爭端與衝突的解決機制,如簽訂反壟斷法、反腐敗法等領域的雙邊或多邊協定。

第三,加快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習近平在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在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習近平再次強調加快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面對這一政治命題,在立法層面,應加強法律的解釋和修訂,明確法律的域外適用的方式、範圍及後果;在執法層面,應推進我國主動行使管轄權,增強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時效性和威懾力;在司法層面,應明確國內法域外適用的基本特徵和司法定位;在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同時,應加強對國際法上衝突協調機制、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衝突協調機制、各國國內法的衝突協調機制等問題的研究,加強對效果原則、合理管轄原則、實際履行地原則和單一經濟體原則等域外適用的法理基礎的研究。

同時,有必要進行法律域外適用的實踐與探索。首先是修改我國法律中推定的無域外效力的表述。我國包括《證券法》在內的很多法律明確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等表述,這就限定了該法的效力範圍僅限於本國,因此被推定為無域外效力,導致了在發生域外管轄衝突時,我國法院被自身的法律明確排除在管轄權之外。而與此同時,我國的社會監管或司法資源卻有可能被霸權國家利用,成為其維護本國國民和國家利益的工具。在這一問題上,美國等國家的相關法律中並不明確限定效力範圍,這就使得在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可以根據本國需求有選擇地行使管轄權,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其次是適度確立我國法律的域外效力。針對1997年美國司法部頒佈的《反托拉斯法國際實施指南》中規定:“如果外國的交易對美國商業發生了重大的和可預見的後果,不論它發生在什麼地方,均受美國法院管轄。”對此,我國也進行了必要的回應,如在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使用本法。”另外,我國《刑法》中對於保護管轄權、普遍管轄權和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都有相應的制度體現,同樣也是對域外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探索。應在成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家安全法、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法、網絡安全法、通用數據保護法等領域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確立或擴充域外效力的適用範圍。

經濟全球化下的法律帝國主義與中國應對

第四,在全球治理體系中加強司法參與和法治協調能力。在國際事務中,國內法院可以通過國際司法活動在國家之間分配司法管轄權、立法管轄權和執行管轄權。基於此,在全球治理體系中應注重發揮人民法院的權能,充實其在國際事務中的司法治理權;提升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和協調國際立法管轄權的能力,改變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壟斷國際法事務的局面;在國際糾紛和爭議中維護國家利益和主權,維護我國公民和社會組織權益;積極參與國際公約的制定和解釋,積極適用國際條約,並定期發佈相對成熟的指導性案例,在世界範圍內逐步引領國際法的發展方向,推進國際法實施的合理化;完善我國經濟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制度,構建我國全方位、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增加國際司法主體對適用中國法律的選擇機會和選擇意願。

在運用傳統的外交手段解決國際爭端與國際糾紛的同時,要注重執法合作方面的國際協調,注重拿起法律武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有效遏制霸權國家的法律帝國主義。而法治協調能力的提升,依賴於以下幾個方面工作的開展: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體系,實現制度自信和理論自信,有效防止國人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盲目迷信崇拜;有效區分西方法治成果的合理借鑑與法律帝國主義的非法入侵;加快培育全面瞭解國際法律制度和美國等主要國家法律制度的專業化人才,為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法律支撐;加強對長臂管轄權等問題的理論研究,逐步實現理論創新和制度引領。

(作者:楊雲霞,西北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陝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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