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认罪认罚”轻判后反悔上诉 检察院抗诉加刑被采纳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据检察日报3月18日消息,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抗诉案件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最终菏泽市中级法院将张某某由有期徒刑六个月改判为八个月。

据了解,该案是菏泽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被告人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南都记者也关注到,适用认罪认罚判决后反悔上诉的案件并非个例,在检察院抗诉后,被告人往往会获得加重刑期的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透露,适用认罪认罚判决后反悔上诉的案件处理争议较大,最高检拟在下一步出台专门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

毒贩“认罪认罚”轻判后反悔上诉 检察院抗诉加刑被采纳

认罪认罚“反悔”改判加刑两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中国式认罪认罚协商”,通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更为轻缓的判决,羁押期限也大为缩短。

菏泽市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抗诉案件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去年4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0日移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反悔,提出上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诉。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则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依法支持抗诉。

2月2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认罪认罚反悔后多地检察院抗诉

南都记者关注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判决后,反悔又上诉的现象并非孤例,在检察院抗诉后,被告人往往会获得加重刑期的判决。

2019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则“姜某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反悔上诉,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加刑半年刑期的判决。

天河区检察院在阐述抗诉理由时称,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据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去年2月份发布的另一宗案例披露,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的案件提起抗诉,获得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不仅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还增加了有期徒刑一年。

另据安徽省铜陵市检察院官网今年1月披露,由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较一审增加三个月刑期。

最高检拟出台专门文件予以明确

南都记者了解到,针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能否抗诉的问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抗诉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会导致其他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敢上诉”,对上诉权形成变相限制和剥夺。

但也有观点称,被告人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检方量刑建议后,随意反悔并滥用诉权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惩罚,检方通过公权力作出的量刑承诺将会被“等同儿戏”,也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价值初衷。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曾公开撰文作出解读。苗生明介绍,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未提出具体意见,拟在下一步出台专门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

他也提到了最高检对这一问题的指向和要求。

在2019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2019年11月的检法同堂培训班上,最高检明确,实践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

针对抗诉问题,苗生明提到,对认罪认罚案件,对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他还特别提到,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无正当理由上诉使得已经解决案件的司法成本变得更加高昂,也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有一种投机心理、侥幸心理,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这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

此外,苗生明还提到,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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