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江蘇)?

也許大姐姐


第一,員工在有正當理由無法及時返崗的情況下,對於因疫情未及時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若員工不願意協商,或者對單位提供的休假意見無積極性回應,那麼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即企業與員工不能就年休假安排達到一致的,企業只是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並不是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所以在疫情期間,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當然,企業應當保留已優先安排使用年休假的證據。第二,用人單位在此期間支付的工資,應根據休假的種類不同(包括但不限於年休假、事假、單位自主規定的福利假等)而予以區別支付。

第三,若員工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拒不返崗,企業可以按照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處理。


CJ律師


你好我是雨果,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我也是江蘇的,之前有回答過類似的問題,因疫情不能在2月9日之前返崗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我就說說我們這邊的情況吧,江蘇其他地方應該也差不多,我們公司對2月9號之前不能返崗的,不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發一個週期工資!一個週期大部分企業應該都是一個月!現在工資基本都是按月發。超過一個週期的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還有就是安排調休,使用年休,我們公司規定休息時間超過一個月,取消當年的年休,所以現在公司大部分人都已經把年休用完了!這樣最起碼年休期間的工資還是要按標準發放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我們公司也有派遣工,也就是小時工,勞動法規定派遣工享有和合同工一樣的待遇!所以派遣工受疫情的影響不能返崗的,用人單位也要按合同工的標準來支付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很多派遣工都不瞭解這方面以為不上班就沒有工資,其實並不是,還有就是派遣工的中介肯定會說你是小時工不工作就沒有工資,那麼你最好的方法就是打電話給勞動局,那麼中介就會很痛快地把錢給你,因為勞動局進入的話,你所在的公司就會和中介解除勞務派遣關係,因為公司也不想惹上麻煩,還有就是勞動局會下發通知讓中介在多少個工作日之內,把錢支付給你,如果拒不執行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雨果Office


疫情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我工作的地方屬於私人企業。上班發工資,不上班就沒有工資。疫情期間也是在家待工,沒有工作,所以就沒有工資可拿。接到通知可以上班了,就從上班的時間開始計算。

因為疫情影響,鐵飯碗、合同工的優越性就體現出來了。像我們這種,就比較困難了,不上班就沒有工資


地攤二郎


一般年底前我們都會對回家過年的員工把工資結清!年後什麼時候上班,我們只能提個建議,但不能強求,員工年後是否繼續來上班還是跳槽都靠員工知己說了算!因此對過年休假的員工是沒有工資的!只有年後來上班了,才開始算工資!所以疫情期間請已經結清工資的是沒有工資發的!

我們往年對於那些過年沒有休假一直在上班的員工,我們工資是正常給,過年還會額外發個紅包表示感謝!但是今年因為疫情店鋪停業了!但這不是員工的責任,所以工資還是會發給員工的!


外賣小夥計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以下是個人關於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我的觀點:2月份的工資,要分時間段來進行確定,第一個段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至2月2日),第二段是春節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2月3日——2月9日),第三段是2月9日後,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返崗期間的工資,這三段時間內的工資支付均有相應的標準。

第一是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講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在這期間加班的,在六個月以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第二段是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江蘇省辦公廳2020年1月29日發佈的延遲復工的通知,企業不早於2月9日前復工,關於這段時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應當參照企業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對於第三段,職工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返工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結論:對於你提出的情況,2月份的工資,因為延遲復工和疫情影響,無法正常返工的,企業應當按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故2月份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標準進行支付。


我是徐強律師,一名法律工作者,歡迎關注我瞭解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如有其他問題,也可以私信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徐強律師


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延長假期至2月3日,通知中要求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因法定節假日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因此延長的這3天只能算休息日,也是特殊時期下安排休息日。如果這3天上班是發2倍工資。

二、復工時間延長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長期應為停工期,非假期或者額外休息日。人社部辦公廳同時強調用人單位可安排年休假,各省人社廳也都做了具體解讀,略有差異。但是工資發放要求基本一致,如下:

1、員工未復工。停工期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正常發放。停工期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生活費各地標準不一樣,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用人單位根據各地標準執行。

2、間斷復工。用人單位按照實際出勤發放工資,但是發放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企業復工。因疫情防控管制需要員工因被確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被隔離未返崗,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4、員工因患冠狀病毒肺炎解除隔離狀態後,仍需繼續治療休養,不能返崗的,員工可以請病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工資制度執行。

5、外地返工人員被強制要求自行隔離14天的,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工資按請假制度執行。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你,關注我瞭解更多勞動關係知識。


人力諮詢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對疫情期間企業用工指導服務和職工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相關解答,包括延長假期與延遲復工等不同期間的工資支付情形,醫護人員等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的工傷認定,隔離期間勞動合同的解除與否,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下的對策。

企業按照省政府通知延遲復工期間(2與3日至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對於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企業若安排職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後按期返崗的,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在2月9日後延期返崗的,如職工不能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並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或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


江南姜


受到病毒的影響,員工都是在家裡的,而不是在公司,但是又到了法定工作的時間,企業卻不能復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工作應該怎樣支付呢?

一、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算江蘇

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疫情工資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病毒影響期間,員工雖然說沒有在公司上班,但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也是可以獲得工資的,一般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進行發放。





大飛的日常生活記


  一、江蘇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算

  1、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後按期返崗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待遇。

  3、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4、企業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5、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後按期返崗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因防治疫情,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在2月9日後延期返崗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並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或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

  二、江蘇疫情期間工資計算的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郵輪圈


我們公司是正常發放的工資,3月份11號就在家辦公了!

記者從中華全國總工會了解到,全總下發《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工會組織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監督企業履行依法隔離期、醫療期職工工資支付義務,對於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對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主動指導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開展協商,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工資、發放生活費。

《通知》強調,要積極協助做好穩就業工作。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依法督促所在企業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要指導企業工會、職工代表與企業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專項防疫資金可對農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組織和服務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業開展遠程精準推送崗位、點對點返工等服務。

《通知》指出,要全力支持科學防控疫情。督促和協助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幫助協調解決防控物資購置等問題,教育引導職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開展職工心理疏導、情緒支持等服務。要堅持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通過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建議書、勞動用工法律體檢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業做好勞動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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