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江苏)?

也许大姐姐


第一,员工在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返岗的情况下,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员工不愿意协商,或者对单位提供的休假意见无积极性回应,那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即企业与员工不能就年休假安排达到一致的,企业只是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是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所以在疫情期间,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当然,企业应当保留已优先安排使用年休假的证据。第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支付的工资,应根据休假的种类不同(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事假、单位自主规定的福利假等)而予以区别支付。

第三,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返岗,企业可以按照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CJ律师


你好我是雨果,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我也是江苏的,之前有回答过类似的问题,因疫情不能在2月9日之前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我就说说我们这边的情况吧,江苏其他地方应该也差不多,我们公司对2月9号之前不能返岗的,不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发一个周期工资!一个周期大部分企业应该都是一个月!现在工资基本都是按月发。超过一个周期的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还有就是安排调休,使用年休,我们公司规定休息时间超过一个月,取消当年的年休,所以现在公司大部分人都已经把年休用完了!这样最起码年休期间的工资还是要按标准发放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公司也有派遣工,也就是小时工,劳动法规定派遣工享有和合同工一样的待遇!所以派遣工受疫情的影响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也要按合同工的标准来支付工资,这点非常重要,很多派遣工都不了解这方面以为不上班就没有工资,其实并不是,还有就是派遣工的中介肯定会说你是小时工不工作就没有工资,那么你最好的方法就是打电话给劳动局,那么中介就会很痛快地把钱给你,因为劳动局进入的话,你所在的公司就会和中介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因为公司也不想惹上麻烦,还有就是劳动局会下发通知让中介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把钱支付给你,如果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最后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雨果Office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我工作的地方属于私人企业。上班发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疫情期间也是在家待工,没有工作,所以就没有工资可拿。接到通知可以上班了,就从上班的时间开始计算。

因为疫情影响,铁饭碗、合同工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像我们这种,就比较困难了,不上班就没有工资


地摊二郎


一般年底前我们都会对回家过年的员工把工资结清!年后什么时候上班,我们只能提个建议,但不能强求,员工年后是否继续来上班还是跳槽都靠员工知己说了算!因此对过年休假的员工是没有工资的!只有年后来上班了,才开始算工资!所以疫情期间请已经结清工资的是没有工资发的!

我们往年对于那些过年没有休假一直在上班的员工,我们工资是正常给,过年还会额外发个红包表示感谢!但是今年因为疫情店铺停业了!但这不是员工的责任,所以工资还是会发给员工的!


外卖小伙计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下是个人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观点:2月份的工资,要分时间段来进行确定,第一个段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至2月2日),第二段是春节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2月3日——2月9日),第三段是2月9日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期间的工资,这三段时间内的工资支付均有相应的标准。

第一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讲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这期间加班的,在六个月以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段是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办公厅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当参照企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第三段,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返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结论:对于你提出的情况,2月份的工资,因为延迟复工和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故2月份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进行支付。


我是徐强律师,一名法律工作者,欢迎关注我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私信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徐强律师


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延长假期至2月3日,通知中要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因法定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补休的,因此延长的这3天只能算休息日,也是特殊时期下安排休息日。如果这3天上班是发2倍工资。

二、复工时间延长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长期应为停工期,非假期或者额外休息日。人社部办公厅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可安排年休假,各省人社厅也都做了具体解读,略有差异。但是工资发放要求基本一致,如下:

1、员工未复工。停工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正常发放。停工期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给员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各地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用人单位根据各地标准执行。

2、间断复工。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出勤发放工资,但是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复工。因疫情防控管制需要员工因被确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被隔离未返岗,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4、员工因患冠状病毒肺炎解除隔离状态后,仍需继续治疗休养,不能返岗的,员工可以请病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制度执行。

5、外地返工人员被强制要求自行隔离14天的,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工资按请假制度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助到你,关注我了解更多劳动关系知识。


人力咨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和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包括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等不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形,医护人员等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工伤认定,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的对策。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与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江南姜


受到病毒的影响,员工都是在家里的,而不是在公司,但是又到了法定工作的时间,企业却不能复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作应该怎样支付呢?

一、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江苏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疫情工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病毒影响期间,员工虽然说没有在公司上班,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也是可以获得工资的,一般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进行发放。





大飞的日常生活记


  一、江苏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1、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待遇。

  3、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5、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二、江苏疫情期间工资计算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邮轮圈


我们公司是正常发放的工资,3月份11号就在家办公了!

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通知》强调,要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

《通知》指出,要全力支持科学防控疫情。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防控物资购置等问题,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要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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