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犯罪關在什麼監獄


軍人犯罪關在什麼監獄

犯罪的人員中不僅僅是指一般的社會人員,在部隊中如果軍人犯罪了的話,也是需要關進監獄的,那麼軍人關的監獄是什麼類型的?

軍人犯罪關在什麼監獄

對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方法。有的在地方服刑,比如開除軍籍的人。也有在部隊監獄服刑,沒開除軍籍的人,服刑後,還要還要進行行政處理的,比如復員處理(對幹部犯法的處理的一種行政處罰),還有降級處理,但不復員,還在部隊工作。也有免職休息的,這主要是對有功勞者而言的。大體就是如此。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軍人犯罪關在什麼監獄

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准,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本條令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對士兵給予警告至降銜處分,對軍官(文職幹部)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對作戰中其他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准,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軍人犯罪關在什麼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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