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3歲時被性侵留下陰影,10年後瘋狂強姦報復,如何定性?

【案例】2017年5月12日下午 6點,一名13歲的男孩劉某跟父母說要出門到老師王某那裡請教問題,家長也沒有多想,就讓他出去了,並叮囑早點回來。但奇怪的是劉某3個小時後才趕回來,並且顯的非常疲憊。經過詢問,劉某說,他與女老師玩了一會兒後。在男孩的母親再三追問下,男孩告訴母親他當晚還和老師發生了關係。聽到孩子這麼一說後,劉某的母親非常氣憤,認為女老師誘騙了張某,張某的母親立即向當地公安報案。據調查:該女老師前後與8名未成年人學生髮生性關係,只因為其曾在13歲的時候被他人性侵,性侵她的人在前幾年因為疾病去世了,她要以強姦的手段,瘋狂地報復男人(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女子13歲時被性侵留下陰影,10年後瘋狂強姦報復,如何定性?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的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評價性侵王某的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卻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性侵王某的人構成強姦罪,13歲屬於幼女,應當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因為

其已經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不可能去追究一個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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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尤其是保護了男性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做了修改,猥褻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權也得到法律保護。

王某以欺騙的手段強行與多名未成年人男學生髮生性關係,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此外,筆者認為,因為其利用教師的特殊身份,以及猥褻多名學生,屬於“其他的惡劣情節”,應當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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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老師要為人師表,並且首先要身正為範,做好傳道授業解惑是最基本工作,這個老師的素質真是讓人唏噓。而王某可能是因為小時候被繼父性侵的經歷才會變成這樣,這不得不讓我們進一步思考:其實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樣,都是醜惡的罪行,全社會都要對兒童的性權利加以重視。有的未成年人因為小的時候被性侵,留下了揮之不去的心理陰影,這可能對其後來的心理和生活產生中重大影響,甚至進行報復,誘發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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