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

宜昌市阶段性减征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征范围

对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幅度

减征期间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8%调整为4%,减征期结束后,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8%。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

三、减征期限

减征的费款所属期为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职工医保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五、延缴期限

全市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月份医保费的,最迟应在疫情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补缴,尽量采用“网上办、邮件办”的“不见面”、“非接触”方式办理。

六、延缴期内待遇享受政策

截止2019年12月底已足额缴费且之后没有发生参保变更的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待遇享受期从2020年1月统一延长至疫情结束月份。

其他类别和人员延缴期内发生待遇享受的,个人与医疗机构暂不结算或由个人垫付,待足额补缴到账后再进行结算或到经办机构补报销。延缴期内不划分个人账户,待足额补缴到账后补划。

七、已缴费处理方式

对于已按8%费率缴纳减征期内费款的缴费单位,其应减征金额,可申请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八、加强基金管理

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调整基金预算、动用累计结余解决。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

来源丨宜昌市医保局

通讯员丨赵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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