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论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诉讼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耗时长、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等。

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倡导“和为贵”,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秉持着“以和为本”的观念,转变传统的司法理念,筑牢良法善治的思想。通过非讼方式解决矛盾,很多时候可以更加经济、便捷、迅速地解决纠纷。正因如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有益于双方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亡羊补牢,论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2019年的夏天正午,天气炎热,张某与徐某因门口明堂修砌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高温天气本就让人感到不适,加上口角,张某按捺不住火气,朝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倒地,这还不够,张某接着朝徐某面部、颈部打了四拳。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徐某报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亡羊补牢,论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2017年的一天,小刘和老乡闲来无事在朋友家打麻将,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年轻气盛的小刘冲动之下将随身携带的一枚钢筋扎向小程手臂。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程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小刘十分后悔,向小程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得到了小程的谅解。小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法院考虑到小刘已与小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适用非监禁刑,即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面两个案子都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但结果却大不同。小刘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法院对此予以充分考虑,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对小刘判处缓刑;而张某未积极赔偿徐某的损失,没有取得徐某的谅解,法院对此进行考量,最终对其判处监禁刑。

刑事和解机制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浙江省于2007年11月26日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二条: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即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9日,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对于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案件:1、公安机关对于自诉案件可以撤案。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公诉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许撤诉的;在公安提请逮捕阶段,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还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3、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即缓刑、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亡羊补牢,论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能在最大范围内最快地解决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也有利于抚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刑事和解制度能更好地引导被告人通过赔偿、道歉等实际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弥补,从而获得从宽处罚;对法院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刑事和解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化、规范化,在依法办案与矛盾化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下,刑事案件以刑事和解为主要结案方式将成为一种趋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