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2019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加快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同月,浙江省委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企業解憂、助力、賦能。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2019年,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導下,浙江高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導向,以推動常態化為工作落腳點,深化完善破產審判工作體制機制,繼續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在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2019年浙江法院“破”事做得怎麼樣?

來看下方數據

一、2019年浙江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基本情況


1

受理、審結破產案件數量和案件類型分析

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產申請審查案件2777件,法院經審查後正式立案受理破產案件2373件,佔比85.5%。其中破產清算2318件(97.7%)、破產重整54件(2.3%)、破產和解1件;共審結破產案件1704件,其中破產清算1654件(97.1%)、破產重整48件(2.8%)、破產和解2件(0.1%)。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從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的破產案件情況可見四大特徵——


其一,基本數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數量2017年突破1000件,2018年突破2000件。收案數量的逐年攀升體現了破產市場化的推進成果,也體現了“執轉破”數量增多及工作成效;


其二,收結案數總體快速增長,2016年受理和審結的數量比2015年分別上升37.4%和35.1%,2017年受理和審結的數量比2016年分別上升91.5%和69.1%,2018年受理和審結的數量比2017年分別上升24.5%和105.4%,而2019年受理和審結的數量比2018年分別上升17.2%和14.9%;


其三,受理和審結的破產案件中清算案件佔絕對多數,2017年佔比97.6%、2018年佔比96.8%、2019年佔比97.4%;


其四,2015—2017年受理和審結破產案件的數量的缺口逐年增大,從圖表看呈“喇叭”狀,2018年起缺口有所收縮,2015至2017年法院的存案工作壓力大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以來,隨著審結案件數量提升,收、結案缺口有所縮小,但考慮到在審案件體量總體較大、歷年存案累積規模較大、破產審判力量有限等因素,破產案件存案工作量壓力持續加大。


2

受理、審結破產案件的區域分佈情況分析

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區域分佈情況: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全省法院審結破產案件區域分佈情況: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從橫向區域分佈情況來看,受益於破產審判專業化等工作的有力推進,溫州地區受理案件佔到全省總量的26%,審結案件佔到29%,寧波、杭州、金華地區穩居其後。值得注意的是,受理、審結破產案件的數量區域不平衡的情況依然存在,受理案件量最多的有605件,最少的只有20件;審結案件量最多的有490件,最少的只有18件,這與地區經濟特點、發展程度、破產審判工作的部署和推進等有一定關係。


近五年全省法院各地區受理、審結破產案件的具體情況: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從全省法院各地區縱向時間軸上受理和審結破產案件的數據對比來看,受理案件量2019年比2018年有明顯漲幅的是寧波、台州,分別增長91.5%、100%;審結案件量2019年比2018年有明顯漲幅的是金華、麗水,分別增長126%、150%。從圖四、圖五的情況可以看出,雖然溫州受理、審結案件數量還是最多的,但2019年杭、寧、溫、金、臺等地案件數量上的差距大幅縮小,地區之間的不平衡顯著改善,浙江全省破產審判工作逐步全面鋪開。


3

破產案件審理質效穩步提升,創新探索實踐穩步推進

在破產案件受理總量不斷攀升的同時,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審理的質效得以穩步提升,2019年審理了一批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破產案件。最高法院推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紹興上虞法院審理的“浙江金盾系破產重整案”位列其中。84億元債務獲得公平、有序清償,區域性金融風險得到有效化解。為了更好推動債務人自主參與重整重組程序,預重整工作的探索穩步推進,2018年底,溫州中院推動市政府出臺《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溫政辦函〔2018〕41號),專門針對預重整的相關聯繫機制等作了明確。為山農股份有限公司、河田集團等預重整案件的探索提供了技術支撐。


為探索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實踐經驗,2019年溫州、台州兩地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有力推進。


2019年4月

台州中院出臺《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


2019年7月

溫州市府辦印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府院聯席會議紀要


2019年8月

溫州中院出臺《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到年底,溫州全市法院立“執清”字號案件25件,審結

11件,台州兩級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117件,審結23件,積累了個人債務清理的初步經驗。


4

破產審判助力資源市場化配置和營商環境優化

近年來,浙江高院積極統籌部署、持續著力推進市場化、法治化破產審判工作,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各級法院通過破產審判推進資源要素重新配置,加快推進處置“殭屍企業”,積極化解不良資產及企業資金鍊擔保鏈風險,實現市場出清,盤活存量資產,助力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轉型升級。


2019年全省各地區法院通過破產審判優化資源配置總體情況: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由上可知,2019年全省法院通過審結1704件破產案件,共處置金融債權628.0386278億,房屋767.3657254萬平方米,土地20489.69369畝,通過破產程序釋放土地、房產等經濟資源,實現“騰籠換鳥”,有效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共安置職工25842人,更好地保證職工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全省法院通過司法手段化解企業債務糾紛,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實現優勝劣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2019年浙江法院破產審判重點工作部署和推進


1

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優化營商環境

為進一步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為營商環境優化提供組織保障,根據破產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浙江高院在年初即統一謀劃,部署破產法庭的申報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和支持。2019年4月浙江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設立破產法庭的申請。201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批覆同意杭州市、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審理破產案件的專門審判機構並集中管轄部分破產案件,2019年12月24日,省委編辦批覆同意。2019年12月28日,全國唯一一個地級市破產法庭溫州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同年12月31日,杭州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溫州破產法庭的設立,一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出清產能過剩行業,培育經濟新動能;二是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挽救涉困企業,出清“殭屍企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提升破產審判專業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杭州中院在設立破產法庭的基礎上,於2019年11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的通知》,建立破產案件專人審理機制,由專門業務庭或固定員額法官專職審理破產案件,並對破產法官實行區別考核。為加強對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指導監督,高院民五庭(掛金融審判庭牌子)於10月實體化運作,負責金融、破產兩大類案件的審理和調研指導。


2

完善法院內部工作機制建設,提升審判質效

深化破產案件簡易審機制,努力節約破產程序成本。

針對破產程序效率不足的突出問題,浙江高院加強簡易審理的調研指導,在2013年《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簡易審若干問題的紀要》基礎上,去年底形成《關於深化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推進破產清算案件簡易審理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二)》的徵求意見稿,對案件適用範圍,個人管理人,破產財產評估、審計的簡化,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破產財產和擔保財產的變價處置,等重點環節作了明確。尤其是強調對債權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書面意思表示可視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意見作出明確,並對債權人說明會、將執行的簡易優勢對接破產程序等機制進行探索,以指導全省法院提升破產案件辦理效率。杭州、湖州、金華等地法院也針對破產案件簡易審理問題出臺了相應的文件。


深入推進“執轉破”工作,推動構建人民法院立、審、執、破工作格局。

“執轉破”工作的開展,對打通解決執行難“最後一公里”、清理“殭屍企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有著重要意義。2016年浙江高院出臺《關於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若干問題的紀要》(浙高法〔2016〕62號)以來,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高院先後下發關於執行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通知,通報上年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明確各中院轄區內當年執行移送破產的指標任務,並對財產查控、移送要求等相關業務問題進行細化規定,提高思想意識,完善工作機制,強力推進“執轉破”工作。2019年,全省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件

2266件,審查後正式立案受理1895件,佔全部破產案件的79.9%,共化解執行結案22502件


3

明確優化營商環境主題,深化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

在實質性運作省級層面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完善省級破產審判府院聯動制度。

早在2016年,浙江高院積極推動省政府出臺《關於處置“殭屍企業”的指導意見》、《推進企業破產審判重點工作及任務分工方案》等文件,率先在全國建立起省級層面實質運作的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2017年推動出臺《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殭屍企業”處置的若干意見》,從強化機制、減輕稅費、財政支持等方面問題提出更為細化的要求。2019年,浙江高院提交《關於優化省級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推動浙江破產企業處置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的報告》,提出優化省級破產審判府院聯席會議制度等建議並得到袁家軍省長批示的肯定。2019年8月31日,浙江高院與省委改革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十餘家單位聯合制定的《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辦理破產便利化行動方案》印發。該方案從加強部門合作、創新工作機制、推進破產案件簡易審等多方面明確工作任務、牽頭單位、時間節點等,推進浙江破產審判工作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溫州、湖州等地先後出臺《溫州市優化營商環境辦理破產便利化行動方案》、《湖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破產便利化實施辦法》。


推動全面設立破產專項資金,解決破產程序啟動和推進的經費保障問題。

當前,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無產可破或缺乏啟動資金的情況仍佔相當比例,一方面導致破產程序無法推進,另一方面也會導致管理人在辦理此類案件時無法獲得報酬甚至因破產事務的推進而需要墊付部分支出。破產專項基金的設立能夠更好地助力破產程序啟動和推動,也是政府提供破產審判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辦理破產便利化行動方案》明確:省財政廳牽頭指導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於12 月底前設立專項破產援助資金,解決無產可破或者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破產程序啟動和推進問題。截至2019年底,全省11個地區、76個縣(縣級市或區)設立了5到500萬元不等的破產專項資金,總計額度1.28億元。溫州、湖州、嘉興、金華等地已經實現全覆蓋。


破產審判的配套政策逐漸深化、細化。

在省級層面出臺破產審判附院聯動總體意見的基礎上,各地積極探索,在金融、稅收、資產處置、工商登記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深化、細化。2019年11月,杭州中院與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簽署發佈《關於深化合作共同推進企業破產(重整)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杭中法〔2019〕120號),對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管理人設立銀行賬戶、管理人對債務人即相關主體的銀行賬戶調查權的行使等進行明確,鼓勵金融機構為破產企業繼續經營融資提供支持,為管理人履職創造更好條件。金華中院與市稅務局出臺《企業破產程序中有關稅收問題的會議紀要》,對破產程序中的有關稅收問題進行明確。諸暨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諸暨稅務局共同出臺《關於在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中建立稅費徵繳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蕭山法院推動區政府出臺《杭州蕭山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續期辦法(修訂)》,對破產企業土地到期如何續期的問題作出規定。在南湖法院的積極推動下,南湖區營商辦牽頭下發《南湖區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企業破產註銷“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著力解決長期困擾破產審判的企業註銷問題,構成更為便捷、高效的部門聯辦模式,推動實現企業破產註銷“一件事”一站式聯辦、一體化服務等。


4

進一步規範破產管理人隊伍,穩步推進破產管理人工作

在人民法院、債權人等監督之下,破產管理人負責全面接管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等破產事務,在市場化、法治化導向破產審判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擴充省級管理人隊伍,規範管理人選任。

適應破產案件數量大幅上升的形勢,在原管理人名冊基礎上完成了省級破產管理人的擴編工作,省級管理人增加至64家,滿足了全省破產審判工作的客觀需要。為進一步規範破產管理人選任工作,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制定《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規程》。一是分級管理,按照機構規模、執業能力業績等因素,將管理人分為省級和市級,分別在全省或全市範圍內承辦破產案件。

二是分類指定,將破產案件按照債務人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等分為重大、普通和小額三類,重大案件通過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和小額案件通過隨機方式指定。三是調整競爭方式,對競爭環節前七優先順位設定進行優化調整。四是增加預重整規定,預重整程序可由債務人或主要債權人申請啟動,管理人由法院、主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選任,並接受法院指導監督。五是強化流程監管、加強指導監督。浙江高院和各中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人名冊編制、管理人指定,以及管理人履職指導監督等,浙江高院及各中基層法院破產業務庭負責管理人辦理破產案件的指導監督協調、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等。


加強管理人行業自律。

2018年底,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正式成立,2019年,紹興市、衢州市、麗水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成立,全省10個地級市成立了市級破產管理人協會。省、市級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有效搭建起破產管理人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之間溝通合作交流平臺,對於加強行業自律,提升其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障。2019年,全省有163件區域性重大破產案件通過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其中,金華地區共62件,約佔全省總量的40%。


2019年全省各地區法院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案件數量情況: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組織破產管理人培訓,提升執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浙江高院於2013年下發《關於規範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依託浙江省律師協會在職培訓平臺共開展了五期破產業務專題培訓,近3000餘人次參加。2019年,浙江高院指導,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主辦,浙江省律師協會企業破產管理專業委員會、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破產管理人業務專家委員會協辦2019年度實務培訓,來自省內外、各地市法院和管理人系統的700餘名代表參加,加強了行業間溝通與交流,有效提升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專業水平。


三、當前破產審判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和困難

破產審判工作的推進需要直面問題,浙江法院也正是在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持續深入推進工作。


1

法律制度層面,破產製度“缺胳膊少腿”的問題日益凸顯

“缺胳膊”是指當前《企業破產法》中尚未建立簡易破產程序,雖然最高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要求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機制,但簡易程序還缺乏法律依據。從審判實踐的角度,以浙江為例,2019年浙江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達到2373件,其中清算案件2318件(97.7%),在清算案件中“無產可破”或者僅有少量破產財產的破產案件數量佔據相當比例,審判實踐對於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強烈。審判組織、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權限等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探索簡易審理,空間有限,制約了破產審判的效率。“少腿”是指尚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自然人無法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化解個人債務危機,個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亦無法藉助個人破產程序獲得公平清償,徹底化解資金鍊擔保鏈風險的制度成本高企。執行領域已有的參與分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等制度,在效力層次、法定效果上都無法與個人破產製度相提並論。也正因為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企業主無法獲得保證責任等的法定豁免,使得破產程序大打折扣。


當然,也還存在一些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比如破產程序中合同解除權的認定、以房抵債的權利性質、購房戶優先權的保護範圍、涉及刑事犯罪的財產認定、破產衍生訴訟案件的收費等問題,不同地方處理思路不一,增加了破產案件審理的難度。


2

破產製度的社會認知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

《企業破產法》施行已經十年有餘,對於進入程序的債務人企業,很好地起到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作用,也更好地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總體而言,社會各界對破產製度的認識程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就浙江而言,不同地域、不同群體對破產製度的認識尚存較大的差異,這也是導致破產審判工作開展不平衡的一個重要原因。部分企業主因種種原因寧可揹著罵名“跑路”,也不敢破產、不願破產;部分債權人“談破色變”,不願意主動申請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認為企業破產等於“政績破產”、影響地方形象的錯誤認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和一些人員的觀念中還存在。雖然浙江法院近年來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逐年攀升,在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中佔據相當比重,但相比每年被吊銷、註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數量,還是冰山一角。


3

配套制度層面,破產審判的公共服務和配套制度不夠完善

從性質來看,破產審判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兩大類:一類是前述法律問題,一類是非法律的政策協調問題。總體來看,當前非法律的政策協調問題更加突出。浙江雖已率先建立了省級層面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但有許多方面還待進一步優化。


(1)覆蓋面需要進一步拓展。以破產專項資金為例,目前,全省有76個縣市區設立了專項資金1.28億元,已經取得了很大進展,但離全覆蓋還有差距,資金的額度、使用和管理辦法也不統一。


(2)政策匹配不足。比較突出的如稅收問題,因缺乏針對破產企業的稅務調整和優惠政策,企業重整成本居高不下,影響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效果。破產清算程序中處置破產財產時,有的案件中因稅務機關對相關稅費照常徵收導致大額稅費的產生,出現破產企業因為大宗破產財產處置而成為“納稅大戶”的尷尬局面。《關於支持破產便利化行動有關措施的通知》(浙稅發〔2019〕87號)文件發佈之後,情況有所改善,但豁免債務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庫存賬實不符的納稅問題等重點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當然,有的問題需要進行法律的修改,這就非省級層面能有效應對。再比如一些破產財產尤其是不動產因手續、審批等原因存在瑕疵,在處置過戶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等多個行政部門,程序上受限較多,手續辦理較為困難。


(3)政策落實不到位。前期已經出臺的一些破產審判對接的政策,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或者各地在政策理解上還不統一。


4

法院審理工作層面,專業化建設受到影響,資產處置問題仍然突出

內設機構改革與破產審判專業化的矛盾突出:


(1)隨著“執行轉破產”工作的加強,“殭屍企業”重點處置的推進,破產審判專業組織、破產審判力量正急待配齊配強,但許多法院現在又面臨著探索內設機構改革和大民事審判的形勢,部分法院原本已設立的破產審判庭被合併,破產審判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很大影響。


(2)破產審判的專業性有所削弱。內設機構改革後,部分基層法院實行民商事案件打通分案的模式,一方面,破產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受到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案件審理期限與績效考核的壓力之下,破產審判法官對破產案件的審理就難免要讓步於有審理期限要求的案件,破產審判專業性和案件審理效率都受到削弱。


案件審理中資產處置困難的問題依然較為突出,成為案件審理順利推進的重大障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中小民營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資產混同、挪用、轉移等情形較為常見,關聯企業合併破產情形多發,清產核資工作量大。


(2)行業監管缺位,如房地產行業中的預售資金監管不力,違章建築、違規銷售等情形,增加了資產處置的複雜性。


(3)破產財產存在歷史遺留問題或瑕疵的情況較多,資產順利處置需要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溝通協調週期長。


(4)非經營性資產和共同共有資產處置難,如涉及到職工宿舍、歸屬約定不明的共建房產等,資產權屬確定、分割難度大。


(5)刑民交叉情形較多,如杭州餘杭法院審理的“中都系”企業、杭州諦都置業有限公司、杭州豪立實業有限公司等破產案件中,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產處置的刑民程序銜接、企業主的個人資產與企業資產區分等問題突出,財產處置難度大。


5

管理人隊伍履職能力、動態管理尚存短板

當前,存在部分管理人實戰經驗少、執業能力不強、執業經驗不足,影響了工作質效的情況,又存在部分管理人過分依賴於法院的指導,缺乏獨立完成破產事務的能力,導致法院負擔過重的情況。另外,管理人業務水平不高與管理人團隊也有很大的關係,一些社會中介機構缺乏足夠的破產業務專業人才,未組建專門的管理人團隊,一些管理人團隊管理不規範,缺乏相應的業務培訓、考核機制,從而導致在破產程序中發揮作用不夠充分,無法勝任管理人職責。少數管理人職業道德水平不高,甚至發生濫用職權、故意拖延、謀取不當利益等情形。


雖然已經建立了省、市兩級的管理人分級管理機制,但對管理人開展履職評價,設立針對管理人日常管理監督、個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評機制和對於履職能力不佳、履職中有違規違法行為的破產管理人懲戒、清退措施等問責機制尚不完善,缺乏一個系統精準的考核評價制度來激勵、約束管理人高效履職。


四、下一步繼續推進破產審判的重點工作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下一步浙江高院將圍繞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導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導向,以推進常態化為工作落腳點,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簡易化、信息化為工作路徑,對疫情可能引發的經濟影響提前研判和部署,全面深入破產審判,服務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1

在人民法院內部持續不斷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簡易化和信息化建設

(1)堅持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破產審判工作不能削弱,應當進一步強化。專業化既包括機構的專業化,也包括隊伍的專業化。加大審判隊伍培訓力度,注重培養專業破產法官,專門審理破產案件;要鼓勵條件成熟的法院通過設立破產審判庭、破產法庭的方式,不斷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加強破產專門法律問題研究,適時統一裁判尺度。


(2)大力推進破產案件簡易審理工作。隨著破產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案件的繁簡分流、繁案精審簡案快審的需求日益突出。隨著執行和破產程序銜接工作的推進,在“大執行、小破產,強執行、弱破產,簡執行、繁破產”工作格局下,如何有效發揮執行和破產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執行制度、執行隊伍和執行措施助力於破產案件簡易審理,需要結合前期實踐,進一步重點研究和推進。繼續穩妥有序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探索,對前期溫州、台州開展工作實踐進行歸納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實踐樣本。


(3)大力推進破產審判信息化。在法律文書送達、通知和召開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查控、破產財產網絡司法拍賣等方面,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切實提升破產審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

持續不斷推進外部破產審判配套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

要充分發揮基層法院的探路作用,尊重和保護其首創精神。破產案件審理中的相關問題比如稅負過重、稅收管理程序與破產程序不對接等首先暴露在審判一線,解決問題的探索實踐也首先發生在審判一線。要注意充分發揮破產管理人協會的作用,破產管理人在具體破產事務的執行過程中,對於破產程序中的職工權益保障、稅費申報和繳納、不動產交易過戶、債務人企業財產接管等履職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有最切身的體會。


以落實《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辦理破產便利化行動方案》和召開破產審判府院聯席會議為重要抓手,省、市、縣三級要分工負責,各有側重。(1)省級主要負責推廣成熟經驗和制定政策,並且負責政策的解釋適用、監督和落實。(2)市級層面主要負責總結探索地區經驗。(3)縣級層面主要負責試點、探索和在案件辦理中落實省、市已近出臺的政策。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建設的1.0版是個案協調,2.0版是府院聯動,3.0版是依法行政,落腳點是依法行政。


3

持續不斷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

加強破產管理人動態管理工作。充分聽取破產案件中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債務人企業股東、政府部門等社會各界對管理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省市級破產管理人協會的作用,以與工作量和工作績效相匹配的報酬加強破產管理人履職保障;以考核評價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強化破產管理人履職約束;以府院聯動機制建設優化管理人的履職環境。繼續依託省破產管理人協會、省律師協會、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等平臺,開展破產管理業務培訓和調研,提升管理人履職能力和業務水平。適時推進更大範圍內管理人指定的合作交流,在更廣區域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管理人市場。


浙江法院2019年破產審判工作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來看

2019年浙江法院破產審判

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案例2: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3:富陽釣魚實業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

案例4:浙江每日會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5:舟山豪舟物資倉儲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案例6:湖州匯泰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7:浙江正宇機電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8:諸暨市浩英紡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9:衢州凱士力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10: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No.1

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市場化法治化;地區金融風險化解;府院聯動

【受理法院】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管理人】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浙江明顯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中心的金盾系企業主要生產製造消防器材、天然氣壓縮無縫氣瓶及高壓管道等,是國內先進能源裝備系統供應商,也是上虞地區優勢產能企業。因前期盲目擴張,後期財務成本、設備折舊、市場形勢等多種因素疊加導致企業陷入經營危機。2018年1月底,實際控制人墜樓身亡,企業危機爆發。2018年3月,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對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產申請。上虞法院經審查後於2018年4月起陸續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審理情況】

因金盾系六公司關聯程度高,法院採競爭方式指定同一破產管理人,並指導管理人依法開展工作。為維持重整企業經營價值,確定“破產不停產”的重整思路,圍繞資金、職工、供應商等重要生產要素逐一施策,快速恢復企業生產經營,整個重整期間生產不停、管理不亂、員工不散。金盾案共接受全國近580戶債權申報,申報債權總額達84億餘元。2018年7月,金盾六公司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法院引入互聯網,以信息化手段為債權人提供網絡債權申報、直播參加債權人會議、在線表決等。2018年8月,法院再裁定兩家金盾公司破產重整,並經法定聽證後,裁定金盾系八公司實質合併重整。

經對八公司主營優勢業務和非核心產能、核心資產和非核心資產的甄別後,確定對八公司中四家優勢實體企業重整招募,對其餘劣勢產能和非核心資產快速出清。基於四家實體企業業務獨立,資產體量大,根據企業重整需求及市場行情,確定對四家實體企業單體招募投資人的重整思路,於2019年5月成功引入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等四家投資人。針對擔保鏈問題,通過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程序創新結合,由擔保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自籌資金參與重整,再與債權人債轉股和解。2019年6月初,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及出資人組共五個表決組全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6月底,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金盾案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導向,充分發揮府院聯動 機制作用有效化解區域性重大金融風險的典型案例,被評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堅持市場導向,在“破產不停產”的同時,在債權人會議全程監督下通過市場公開招募,引進業內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企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2)堅持在法律框架中推進金融風險處置,在破產平臺上,人民法院對於實質合併重整、重整計劃合法性、債權分段清償等依法審查、監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審查債權、投資人招募洽談、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等專業法律服務。企業職工、債權人、投資人等各方主體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實保障。(3)府院聯動機制作用發揮,政府提供工資墊資和包括土地、稅務籌劃等在內招商引資政策協調的政府公共服務,人民法院依法開展破產審判,在破產法律框架內對接政府的各項公共服務,有效化解區域性重大金融風險。


No.2

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國有企業;殭屍企業;破產清算;航運

【受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浙江韋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海運公司)隸屬於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1950年10月成立,註冊資本1.8億元。2000年改製為國有控股職工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浙江省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海運公司)和職工持股會。作為浙江省水上航運事業的開創者和主力軍之一,溫州海運公司在計劃經濟時期作出過重要貢獻。2008年以來,受全球航運市場持續低迷影響,公司經營形勢急轉直下,股東通過借款等方式輸入資金超12億元,但未見好轉,2015年虧損1.7億元,賬面虧損累計4.57億元。根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清理“殭屍企業”等工作部署,結合市場情況,浙江海運公司於2016年8月18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溫州海運公司破產清算。2016年8月19日,溫州中院裁定受理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經財產調查,公司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房屋及建築物、船舶等,約2億元。經裁定確認,共有債權人13名,確認債權約14.6億元。2016年10月19日,溫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溫州海運公司破產。

針對航運企業的特殊性需要在財產處置中加強法院合作,經溫州中院多次協商,管理人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通過網拍平臺拍賣五艘船舶。管理人通過互聯網等多渠道宣傳拍賣事宜,並陪同現場看樣。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賣全部成交,金額達1.5693億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價率高達105%。碼頭、海域使用權等特殊資產經多方協調,也均妥善處置。

溫州海運公司涉及人員2000餘人,其中在崗職工804人,非在崗職工1200餘人,另職工持股會涉及1300餘人。法院指導、監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職工債權的調查、核實工作,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積極與股東協商,為職工提供轉崗、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退休、提前離崗等多種安置方式。對終止勞動合同、工傷等生活確實困難的職工,給予相應經濟補償或困難補助;對持股職工,另行給予適當補償。對職工安置中的疑難問題,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協商解決,全部職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職工安置、破產財產分配完畢,6月27日,溫州中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清理大型國有“殭屍企業”的典型案例。(1)對於長期嚴重虧損的處於競爭性行業的國有“殭屍企業”,需要運用市場化的機制,及時、有效去產能。溫州海運公司連年虧損,最終在破產法律框架內盤活存量資產,實現市場主體出清。(2)妥善處理國有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大型國有企業通常涉職工人數眾多,安置問題複雜,對於作出過歷史貢獻的國有企業,不宜簡單“一破了之”,對職工不管不顧。本案審理中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調動控股股東等有效資源,在破產財產分配的基礎上給予職工合理補償。(3)航運企業破產案件債務人資產具有特殊性,如碼頭、船舶、海域使用權等,牽涉到海岸線劃分爭議、船舶的安置和維護、碼頭設備及場地租賃等問題。財產處置需要發揮專業管理人、專門法院等專業性力量,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


No.3

富陽釣魚實業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拆執破銜接機制;自主清算;拆破結合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華光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富陽釣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釣魚實業)成立於2003年,是一家老牌造紙企業。2016年,富陽區啟動江南新城建設戰略,釣魚實業被列入拆遷範圍。2018年1月31日,釣魚實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約定補償款為2.47億餘元。

因資金鍊、擔保鏈風險等原因,釣魚實業自2015年起長期處於高負債經營,企業拆遷後訴訟、執行案件明顯增多。為避免各類糾紛的集中爆發,富陽法院引導釣魚實業通過“拆、執、破”銜接機制清理企業債權債務,將拆遷、執行、破產三大環節有效銜接,加快拆遷進度及殭屍企業的市場退出。

【審理情況】

2018年4月2日,釣魚實業及其關聯公司杭州合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欣公司,二公司統稱釣魚公司)向涉搬遷企業善後化解處置工作指導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申請啟動“拆、執、破”銜接機制,工作組由富陽區委辦、區府辦、政法委、法院等組成。釣魚公司先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考慮到後續可能轉入破產程序,清算組包括多家有管理人資質的中介機構。為後續能夠快速與破產程序銜接,清算組按照破產法的要求圍繞資產核查、債權催收、債務清理等開展工作。發現資不抵債後,釣魚公司提出破產清算申請。2018年4月17日,富陽法院裁定受理,並通過挑選方式搖號隨機指定管理人。

案件審理中,承繼自主清算程序中資產盤點、債權審查、應收款催收、勞資協調等各項工作成果,實現了自主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高效銜接。在債權人近200人、債務規模10億餘元且所涉債權種類多、案情複雜的情況下,於受理之日起第34天即順利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且各項表決事項均獲高票通過。首筆拆遷資金1.73億餘元於2018年9月6日到位,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執行方案》於2018年11月6日完成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工作。2019年9月26日,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本案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第一次財產分配僅用時6個多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拆遷與破產程序的有機結合,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促進府院在司法程序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1)有效降低拆遷及司法成本。政府部門負責拆遷政策解讀、具體推進落實,法院負責在破產程序中清理企業債務、資產解封等工作。一方面,在破產程序中推進拆遷工作可以減少拆遷政策與法律法規的衝突,有效預防各類糾紛;另一方面,抵押財產快速釋放,助推通過快速完成資產過戶而實現進一步融資,促進拆遷工作良性循環。(2)破產程序效率顯著提高。經前期“預清算”,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即已基本釐清債權結構、規模、資產情況等,核心資產在破產受理前因企業拆遷基本處置完畢,再加上拆遷資金的快速到位,自進入破產程序至各項表決方案通過僅用時43天。(3)債權人高效實現權利。“預清算”使得90%以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申報、審查、認可和分配的程序實現權利,相比訴訟程序效率大為提升,還有效預防、減少土地、稅收、職工安置等“衍生糾紛”,實現訴源治理良好效果。


No.4

浙江每日會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重整式清算;鄉村振興;風險防範

【受理法院】常山縣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三衢律師事務所、浙江中橋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每日會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每日會公司”)位於浙西邊陲的一個小鄉鎮——常山縣同弓鄉,註冊資本1000萬元,主要經營苗木花卉的種植與銷售、農業技術開發與利用等涉農產業,佔地770畝,是當地農業領域的龍頭企業。因規模盲目擴張、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發生債務危機,無力支付到期債務且停產歇業,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常山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裁定受理該案,並指定聯合管理人。

【審理情況】

每日會公司債務總額3250餘萬元,淨資產僅存一些附屬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苗木和零星建築物,評估價為1309萬元,且處於停產歇業狀態,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常山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3日依法裁定宣告破產。

公司的破產財產主要是一些觀光苗木和管理用房,前者雖屬動產,但單獨處置需要移栽、運輸、養護等開支,支出越大意味著破產費用越高;後者屬於不動產,基於房地一體的現行政策,不具備單獨處置的條件。另外,公司770畝農村集體土地是其正常開展經營的核心要素,土地、苗木、建築物等構成企業核心運營價值,但土地經營權是從當地農民手中流轉而來,無法納入破產財產進行外部交易。為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提高債權人清償率,重整式清算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思路。重點工作一是土地流轉合同的續簽,二是商品苗木的養護。前者主要藉助村委會對村集體事務的自治權,妥善做好162家農戶承諾續簽的工作,因為任何一家農戶拒絕流轉,都會產生“一損俱損”的負面影響。對後者則採取“兩防一養”措施,即防盜、防火和養護,就停產歇業且置於開放場域的苗木採取定期除草、殺蟲、施肥、灌溉和防火、防盜,維持企業財產保值增值。

最終,戰略投資人以1309萬元的報價成功競買每日會公司全部資產,並順利地與162家農戶續簽《土地流轉合同》。分配結果顯示:除了抵押權人100%受償,36位農民工的欠薪74.5511萬元和162家農戶的土地流轉費45萬餘元均100%受償,60多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達到40%。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破產法律框架中,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助推鄉村振興的典型案例。通過重整式清算維持整體運營價值。如果採用傳統的分別處置模式,附著於集體土地的臨時建築物不具備入市條件;土地無法有效流轉可能導致770畝的集體土地閒置;即便苗木可能成功交易,但移栽、運輸、養護等成本高企。對現有破產財產進行整體出售,生產要素產生聚合效應,引入戰略投資者使得閒置多年的農用地及其附屬的商品苗木、臨時建築物恢復生機。農戶對於穩定的土地流轉關係有了合理預期,新的企業主依託現有資源具備了繼續從事休閒旅遊、農家樂、農村採摘等農業開發項目的經營條件,分散的土地資源投入到規模化的農業生產當中,吸納當地富餘勞動力就業、提升產業結構,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No.5

舟山豪舟物資倉儲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合併破產;資產混同;府院聯動;網絡債權人會議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舟山豪舟物資倉儲有限公司及其十多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豪舟系公司”)合計註冊資本48837萬元,實際控制人為朱某某、張某某夫婦。豪舟系公司圍繞礦建材料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產業鏈,經營業務包括:石料開採、加工、運輸,商品混凝土預拌,工程管樁和水泥構件製造,港口物流等。2015年下半年以來,因銀行收貸及授信貸款未發放、民間借貸利率高企等原因,陷入債務危機。經債權人申請,2018年7月12日,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分別受理舟山豪舟物資倉儲有限公司、舟山驊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預拌有限公司、舟山進華物流有限公司與舟山亙鑫水泥構件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破產重整,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本案涉及債權人350餘戶、債務規模超21億。根據管理人提交的調查報告,定海法院查明上述六家公司存在財務混同、人員混同、經營混同、頻繁關聯交易、高度關聯互保情形,於2018年7月25日裁定六公司合併重整。2018年8月2日,根據進一步調查又將豪舟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另外六家公司納入合併範圍。

審理中的重點工作是:(1)維繫營運價值。進入重整之前,公司各大板塊業務正常開展,在職員工400餘人,維持人員穩定和生產秩序是初期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此,引入職業經理人團隊全面監管,為重整成功奠定基礎。(2)債權審查方面,由於實際控制人與企業負債高度混同,大量民間借貸以實際控制人個人名義借入未記入公司財務賬冊、款項通過個人銀行卡走賬,管理人對各類負債進行全面梳理,擬定統一的債權審查尺度與標準,取得良好效果。(3)投資人招募方面,創新採用問卷形式徵集投資計劃書,問卷既包括報價、是否留用職工等客觀題,也包括投資人的運營計劃等主觀題,對投資計劃進行綜合評估,經多輪選拔與反覆磋商最終確定最優的重整投資人。(4)2019年6月3日,啟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網絡會議的形式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在線參會、查收資料、提問並行使表決權。最終以98.6%的出席率,有擔保債權組97.11%、普通債權組76.56%的支持率順利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在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投資人根據重整投資協議,要求保障礦山的復產、復工。但部門合併、林地審批標準變化、礦山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改革等因素帶來較大阻礙。定海法院利用府院聯動機制,推動區政府召集相關部門成立工作組,逐一解決解除資產抵押、復工審批等難題,保障了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針對債務人名下核心資產——採礦權的產權瑕疵問題,定海法院與區農林部門形成統一意見後逐級上報省高院與省林業局,省高院與省林業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與協調,最終實現採礦權的合規化。

【典型意義】

該案件在合併破產、混同債務處理、府院聯動化解重整難題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合併破產。合併破產有利於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資產的合併處置和相互債權債務的消滅,避免了資產歸屬劃分和關聯債權債務清理的複雜程序;有利於資源整合,提升企業整體價值。本案定海法院在查明關聯企業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後審慎裁定合併破產重整。(2)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情形較為多發。破產程序推進中,管理人掌握統一的尺度和債權審查標準,將有證據證明企業主以個人名義舉債但用於企業經營的債權認定為破產債權,避免同類債權不同認定之情形。(3)信息化手段提升破產審判質效。網絡債權人會議是探索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審判質效的有益嘗試,在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表決權與監督權的同時,降低程序成本。(4)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對重整程序進行全流程保障。重整程序僅是挽救企業的第一步,重整後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往往還會面臨困難。本案中,定海法院探索區級層面的橫向府院聯動及區、市、省三級的縱向府院聯動,全流程保障企業重整後復產、復工。


No.6

湖州匯泰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共益債務;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多項優先權平衡保護

【受理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銀湖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湖州匯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泰公司”)成立於2009年,系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28600萬元。其開發的“星匯半島”小區二期項目建設面積28萬方;共有1957套住宅、43套商鋪、980個車位,2014年項目交付使用。由於匯泰公司自有資金不足,拖欠鉅額工程款、物業維修基金和質保金,小區建築存在質量問題。該公司還涉及大量訴訟、執行案件。通過執轉破程序,2017年4月17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匯泰公司破產清算案件並指定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

【審理情況】

債權申報期內共有53家債權人申報債權16億,其中23戶工程款優先債權2.67億、5戶抵押權人優先債權6.32億、稅收優先權3470萬、職工債權46萬、普通債權6.6億。破產財產為530餘套空置房源及190個車位,評估價為7.45億,其中95%以上資產已設定抵押。項目欠繳1000餘萬元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及房屋保脩金,空置房源拖欠近250萬物業費。資產不僅無法清償優先債權,處理不當還會嚴重影響已入駐業主的權益和空置商品房的變現價值。

案件審理中,一是最大化破產財產價值,採用空置房源單套變現方式,歷時近8個月,全部空置房源及地下車位變現6.45億。二是合理界定共益債務範圍,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將拖欠的物業維修基金及保脩金列入共益債務。同時,將空置房源拖欠的物業費用在資產變現價款中予以扣除。三是通過協商方式確定按比例受償工程款優先債權。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債權人施工範圍不同,特別是涉及公共配套建設的工程項目並未直接物化在單套商品房中,很難區分各自的優先受償範圍。為切實維護施工主體及民工權益,管理人引導23戶工程款優先權人通過協商方式確定按債權比例優先受償。四是依法區分抵押優先權和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優先受償範圍。委託評估中將單套商品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價值進行拆分。工程款優先債權僅在分割後的房屋、車位等工程變現價款中優先受償;抵押權人僅在房屋的變現價款滿足工程款優先債權後的剩餘部分及土地使用權變現價款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終,物業維修基金及房屋保脩金作為共益債務、拖欠物業費全額受償;工程價款優先權在商品房所對應的房屋變現價款中獲得全額受償;抵押債權在土地變現價款及剩餘房屋變現價款中優先受償,平均受償率達30%。

【典型意義】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的法律問題突出,尤其是債權的優先順位和衝突。該案件的審理妥善衡平了工程款優先權人、抵押權人等各方利益。(1)小區整體利益與債權人利益兼顧。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確認物業維修基金、房屋質保金等為共益債務,提升及維持空置房源的潛在價值,解決小區物業維護的民生問題。(2)多項工程款優先權並存時平衡保護。由於道路、綠化、消防等單項配套工程的成本已實際分攤至每一套商品房的房價中,引導該類債權人通過協商確定對於空置商品房變現價款按債權比例清償。(3)工程款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並存時,在遵循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的原則基礎上,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區分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妥善平衡工程款優先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清償利益。


No.7

浙江正宇機電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不動產處置;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律明律師事務所、浙江澤銘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浙江正宇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宇公司”)成立於1994年,曾是全國最大的變型機、農用車生產企業之一。2006年,企業轉向電動汽車產品行業,受制於市場因素,產品嚴重積壓。後公司資金鍊斷裂,工廠停工停產。2014年,正宇公司與其最大額抵押債權人達成協議,由該抵押權人接管廠房,結果加深各債權人之間矛盾。2015年7月30日,正宇公司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5年8月7日,永康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2019年8月1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審理情況】

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對進入破產清算存有偏見,擔心進入清算後不動產處置價格被抵押優先債權人操縱,及公司21萬方地塊整體出讓的競買人較少會導致處置價偏低,強烈要求將土地、房產分割為小地塊後再進行處置。在此情形下,永康法院抓住矛盾焦點,以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為突破口,開展了以下重點工作。

一是積極推動政府部門解決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突破不動產處置中的最大難題。自1994年建廠時公司土地權屬問題一直未解決,名下除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外,還有劃撥土地。公司圈用用地指標紅線外土地,已經交納部分徵地費用,該區域一直沒有明確權屬。永康法院、管理人通過調查釐清土地狀況,就劃撥土地的處理、紅線外土地權屬等遺留問題的處理徵得職能部門明確答覆,突破了不動產處置中的最大難題。

二是以實現財產最大化為目標,推動大宗土地整體拍賣。通過市場調研、評估,多次走訪市政府部門、企業界代表、債權人代表,充分論證,確定大面積廠房在永康本地屬稀缺資源,整體處置收益將大於分割處置收益。在遇到重大阻力情形下堅持推動、明確大宗土地的整體拍賣思路。在處置方案經表決未通過的情況下審慎啟用強制裁定程序,認可整體處置的資產處置方案,最終以高溢價率成交。

三是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通過網絡拍賣進行財產處置。案件審理中制定信息公開釋明方案,向債權人充分釋明財產處置方案等相關信息。改變第一次掛拍即降價的一般做法,以評估價在網絡平臺進行拍賣。掛拍後即有四家企業參與競拍,進行了246次出價,最終以溢價150%成交。

【典型意義】

土地性質、權屬不清、違章用地等歷史遺留問題是破產財產中不動產處置的重大障礙,進而嚴重影響破產程序順利推進。該案在審理中堅持市場導向,對土地市場充分調研,積極與政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規劃、權屬等問題,在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基礎上審慎適用破產財產處置方案的裁定認可,推動土地整體拍賣,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處置價在原評估價基礎上高出1.1億元,清償率從不足1%的預期提高到20%以上,債權人的矛盾妥善化解。21萬方擱置土地重新開發為現代產業園,改變以往低小散棚建廠房分佈的局面,消除了安全生產隱患,帶動當地就業和產業提升。


No.8

諸暨市浩英紡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簡易審理;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

【受理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2016年前後,諸暨市浩英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英公司)因企業違建整改、企業主民間借貸等原因,導致資金鍊斷裂停止經營。此後,債權人紛紛起訴、申請仲裁。2019年6月,諸暨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產審查。2019年7月29日,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浩英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該案系執轉破案件,在指定管理人後法院即指導管理人與法院執行部門對接,掌握了企業財產、債務的第一手資料。執行階段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的債務人企業存款、車輛、不動產等財產狀況信息為破產程序吸收。經核查,公司主要資產為一宗土地使用權且已設定抵押,企業債務多為民間借貸,涉及金額約650萬元。針對債務人企業資產體量不大、債權債務總體清晰的情況,著力推進案件的簡易審理。

一是先行啟動破產財產的網絡拍賣。2019年8月初,抵押權人書面請求儘快對抵押財產進行變價處置。人民法院快速推進程序的同時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要求:(1)必須按照評估價起拍;2、若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必須立即停止拍賣。2019年8月30日,在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發佈拍賣公告,以評估價326.91萬元公開拍賣案涉土地。

二是概括性表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企業破產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分配順位,分配方案如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債權人的表決權行使就可更加靈活。在破產財產拍賣成交之前,2019年9月12日,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一攬子表決通過了《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以及按照破產法第113條制定的原則性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決議。

2019年10月1日,案涉土地使用權以評估價第一次拍賣即成交。10月30日,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浩英公司破產。翌日,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郵寄送達《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方案》,並給予債權人一定時間的異議期,不再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2019年11月19日,諸暨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且管理人最終分配完畢。抵押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實現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了30.2%。

【典型意義】

該案在加強執行和破產程序銜接,探索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發揮執行、破產程序合力,更大力度落實人民法院的職權主義,在移送破產審查前,執行部門已經依職權獲取的財產查控信息作為移送審查的必要內容,由破產程序繼受,取得了充分發揮執行程序職權主義推動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的實質效果。(2)先行、快速處置破產財產,在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未做表決的情況下,依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加強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先行快速啟動拍賣,土地使用權拍賣從評估到變現僅用時一個月,大大縮短了資產處置的週期。(3)概括性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製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人民法院加強監督的情況下,引導債權人更為靈活的行使表決權以提高程序效率,實現簡易審理。在企業宣告破產後,向債權人郵寄送達《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方案》,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和監督權,弱化債權人表決權。


No.9

衢州凱士力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訴破銜接;政府墊資化解欠薪;土地分割處置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贊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衢州凱士力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士力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28日,公司經營範圍為鞋製造、銷售,製鞋材料加工等。因大量民間借貸融資,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案件頻發,資產被查封保全,公司生產停頓,不能如期發放工資。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在訴訟案件審理中發現凱士力公司短時間內訴訟案件多發,已陷入資不抵債,向其釋明、引導進入破產審查程序。2018年2月2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凱士力公司破產清算案,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衢江法院受理後,管理人馬上進駐企業接管財產,接受債權申報,召開債權人會議通過變價及原則性分配方案,不足一年即終結破產程序,主要工作是:(1)府院聯動,政府墊付工資。公司共有職工160餘人,管委會前期已經墊付部分欠薪,但對繼續墊付存有疑慮。衢江法院受理後,一方面與管委會協商繼續墊資,並依法將墊付款項認定為勞動債權。經核查,勞動債權合計2019557.50元(管委會墊付1182242元)。另一方面,因公司主要資產已抵押,資產帳面價值雖高於抵押權債權,但若折價變現則尚存勞動債權不能清償的風險。為此,管理人與抵押權人協商,推動其同意在企業資產不足時承擔包括勞動債權在內的各項費用。職工工資得以快速全額清償,併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安全退出提供了保障。(2)以訴促調,解除租賃權,清除資產處置障礙。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出租,其租金由債權人姜某依據《關於轉讓土地租用權的協議》收取,作為其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費用。破產案件受理後管理人對公司與債權人姜某之間的協議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又因空地出租的行為發生在抵押權設立之後,抵押權人以承租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通過調解以抵押權人補償5萬元的方式解除租賃合同,為資產處置掃清了障礙。(3)不動產分割處置,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公司名下一塊土地建有房屋,另一塊為空地。鑑於工業土地市場青睞小型地塊的行情,管理人委託測繪隊進行測繪明確界限後,衢江法院積極與規劃及國土部門溝通,推動落實土地分割處置方案。通過網絡拍賣,空地以高於評估價100萬的價格成交,溢價25%;另一部分土地廠房也以評估價的80%成交,成交總價為14333678元,在工業不動產平均處置價為評估價60%-70%的情況下,實現了95%。

【典型意義】

該案是有效運用訴破銜接,府院聯動快速化解民生問題,推進破產程序的典型案例:(1)在企業陷入危機,訴訟案件頻發的情況下,在訴訟程序中引導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阻斷後續供應商、民間借貸等數十起訴訟,節約司法資源;破產受理後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護航企業繼續生產,如期完成全部訂單。(2)府院聯動,促成政府墊資及時發放職工欠薪,維護社會穩定。依法認定墊付工資為勞動債權,確保政府資金安全退出,為破產企業職工債權保障提供解決方案。(3)對不動產實施分割處置,促成不動產在市場整體低迷的情形下順利成交,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抵押權人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最大程度實現債權人的權益。


No.10

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關鍵詞】預和解;庭外協議效力;表決規則;銜接機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公司)成立於1999年,註冊資本3000萬元,是一傢俱有高新技術資質的民營生產型企業,近五年來產品年銷售收入均達億元以上,有員工190人,但因自身經營不善以及對外擔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據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豐公司資產總額1.05億餘元,負債總額1.7億餘元,此外還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並已進入執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產和解申請,並提出了和解協議草案。瑞安法院於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並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在進入破產程序前,盛豐公司先行由瑞安市處置辦牽頭啟動預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於2019年3月14日以“引調”案號立案,對預重整(和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通過政府主導預重整(和解)、庭外當事人自行協商、人民法院適當指導的方式,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的草案。

破產案件受理後於同年7月12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做好庭外和解協議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確認,在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的表決規則中設定:債權人在預重整(和解)階段已經提交對原和解協議草案同意表決票,如本次和解協議中和解清償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發生實質改變,該債權人不再重複投票表決,視為同意;和解清償率或和解方案發生實質改變,該債權人可以重新投票表決。最終,同意和解協議的債權人人數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的88.89%,其所代表的無財產擔保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78.23%,債權人會議以較高比例通過了和解協議。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經依法審查,裁定認可盛豐公司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是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和解)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破產製度拯救價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和解)的銜接機制,提高破產審判效率。在依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和解制度簡捷高效的制度優勢,通過庭外當事人自行協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導的方式,保障預重整(和解)對接司法程序的實效性。(2)明確庭外和解協議效力在破產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據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協議對庭外和解協議相關內容的變化情況確立分類表決規則。(3)依法快速審理,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根據最終通過的和解協議,和解清償率為20.08%,高於破產清算條件下的清償率14.31%,通過庭外重組與和解程序的高效銜接,正式受理後兩個多月即審結,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