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首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肃南县首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3月17日下午,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某、张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洪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肃南县首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肃南县首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张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招引不特定多数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肃南县首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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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赌博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了您和您的家人

远离赌博,切勿参与各类赌博活动

一旦发现涉及赌博线索

尤其是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应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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