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五项规定”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原标题:我市“五项规定”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者3种情况不能直接为顾客服务

全市已有6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恢复运营,另外3家预计4月初复工

随着疫情形势的平稳向好,我市公共场所等服务业开始陆续复工复产。我市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哪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已经恢复运营?3月18日,市卫生健康委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

3种情况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或未开展“五项疾病”检查及体检报告未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不得安排有发热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要求,从业人员上岗须测体温、戴口罩。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应及时隔离,向有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外地返回人员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公告要求观察14天,暂不返岗。

健康证“过期”体检机构运营后必须立即补办

新进、临时聘用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2019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或2019年开展“五项疾病”检查及体检报告合格的人员,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视为继续有效。待健康体检机构恢复运营后,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立即补办健康证明或开展“五项疾病”体检。期间若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规定疾病的,其健康证明当即失效,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检查机构须合理控制人数防止聚集

根据疫情发展和县区实际情况,健康检查机构逐步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检查的各类机构要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体检排队要精确到半小时内,合理控制等候体检人员数量,防止出现人员聚集。

“办证”或开展“五项疾病”检查需提前预约

需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或开展“五项疾病”检查的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提前与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预约。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要求,配合健康检查机构按规范预约、体检、取证。

目前,全市9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中,有6家已经恢复运营,另外3家预计4月初恢复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另外,大庆晚报记者获悉,除各县区确定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外,从业人员在当年度内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所做的体检中包含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并且检查结果合格的,可以视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当年度内不需要再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大庆市“五项规定”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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