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房里藏“保健品”生产作坊 2人获刑被判从业禁止

正义网长春3月19日电(记者于贺 通讯员尹伊君 于越)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某厂房后身,有一处不足六七十平方米的小平房。谁都不会想到,这个小平房里竟然储存着大量的假冒保健品的成品、半成品,角落堆满了纸盒、药盒和包装材料……2020年3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一起公诉案件的庭审现场,通过检察官的讲述,现场还原了这个小平房里藏着的“保健品”生产作坊。

  2019年6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孟家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某酱油厂后身的平房附近,每天频繁都有车辆频繁进出,不合常理,形迹可疑。随后,值班民警根据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对周边仓库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冉某、芦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某酱油厂附近租住的平房内,竟然干起了违规生产“玛卡植物伟哥”“一片牛”“一片大好”“虫草多鞭丸”等保健品的勾当。民警当即将冉某、芦某抓获到案,并扣押了二人生产的全部“保健品”。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至6月初,被告人冉某、芦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四路某酱油厂附近内生产保健品,经长春市食品检验中心检测,从送检的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被告人芦某于2019年3月1日起受雇于被告人冉某,为其包装保健品,包装后由被告人冉某进行销售,共非法获利一万元。

  2020年3月13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宽城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志会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准确,被告人冉某、芦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冉某、芦某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

  庭审期间,公诉人对二被告人当庭进行了释法说理,劝诫他们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勿再以身试法,要对国家法律知敬畏,要对生命安全存戒惧。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做一名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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