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國企一員工瘋狂挪用公款280多萬,都是因為沾上了這個!

出身農村貧困家庭,

家裡沒有礦,愁!

母親身體不好,父親在外打工,

生活艱難,愁上加愁!

才剛畢業工作兩年,收入不高,

更是“抽刀斷水愁更愁”!

“何以解憂,唯有暴富”

成了劉小妹(化名)的頭號心事。


唏噓 | 桂林國企一員工瘋狂挪用公款280多萬,都是因為沾上了這個!

可是如何才能暴富呢……

劉小妹將目光落在了賭博上

唏噓 | 桂林國企一員工瘋狂挪用公款280多萬,都是因為沾上了這個!

迷上網絡賭博


自2018年起,劉小妹迷上了網絡賭博,在嚐到微小的甜頭後,越發不可自拔,從想要賺錢補貼家用到想把輸的錢贏回來,可賭債就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本想暴富卻變成了暴“負”。

唏噓 | 桂林國企一員工瘋狂挪用公款280多萬,都是因為沾上了這個!


為填賭債鋌而走險


為了填補賭債,劉小妹又把目光落在了自己的職務上——國有企業恭城瑤族自治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的出納。於是從2019年1月至7月,劉小妹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從公司賬戶通過取現、轉賬等方式挪用單位資金280萬餘元到自己或自己實際控制的近親屬的銀行賬戶中,再通過廣州、長春、泉州、深圳等公司,將錢充值到網絡彩票網站進行賭博。案發時,資金已全部輸光,無力歸還

判刑七年


2019年12月12日,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被告人劉小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責令被告人退賠挪用的公款。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賭博的邪風也颳得越來越厲害。一些網絡公司為逃避法律追究設置在國外,使得溯源難度極大,打擊監管難度也增加。這些不法網站往往大肆宣傳“現金”一比一兌換,具有很大的欺騙性、隱蔽性和誘惑性。其後臺操控賠率,先讓你贏點小錢,再進一步誘惑你下更大的賭注,直到債臺高築,而不得不去借高利貸、透支信用卡、向親朋好友借款,甚至走向犯罪。正如上述的案例,賭博從來都不是發家致富的正確道路,挪用國家財產只為個人私慾更加不可取,劉小妹花樣年華就因沒有樹立正確價值觀而不得不在牢獄之中度過,令人唏噓。

普法時間

Q

國家工作人員不是那些當官的嗎?怎麼公司的出納也算?

A


與大眾意識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不同,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更大,其包括: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刑法》第九十三條)


與貪汙罪的犯罪主體略有不同,犯貪汙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而挪用公款罪不包括以上人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Q

那什麼是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量刑?

A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關於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