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企一员工疯狂挪用公款280多万,都是因为沾上了这个!

出身农村贫困家庭,

家里没有矿,愁!

母亲身体不好,父亲在外打工,

生活艰难,愁上加愁!

才刚毕业工作两年,收入不高,

更是“抽刀断水愁更愁”!

“何以解忧,唯有暴富”

成了刘小妹(化名)的头号心事。


唏嘘 | 桂林国企一员工疯狂挪用公款280多万,都是因为沾上了这个!

可是如何才能暴富呢……

刘小妹将目光落在了赌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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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上网络赌博


自2018年起,刘小妹迷上了网络赌博,在尝到微小的甜头后,越发不可自拔,从想要赚钱补贴家用到想把输的钱赢回来,可赌债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本想暴富却变成了暴“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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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填赌债铤而走险


为了填补赌债,刘小妹又把目光落在了自己的职务上——国有企业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出纳。于是从2019年1月至7月,刘小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公司账户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挪用单位资金280万余元到自己或自己实际控制的近亲属的银行账户中,再通过广州、长春、泉州、深圳等公司,将钱充值到网络彩票网站进行赌博。案发时,资金已全部输光,无力归还

判刑七年


2019年12月1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小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责令被告人退赔挪用的公款。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的邪风也刮得越来越厉害。一些网络公司为逃避法律追究设置在国外,使得溯源难度极大,打击监管难度也增加。这些不法网站往往大肆宣传“现金”一比一兑换,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其后台操控赔率,先让你赢点小钱,再进一步诱惑你下更大的赌注,直到债台高筑,而不得不去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向亲朋好友借款,甚至走向犯罪。正如上述的案例,赌博从来都不是发家致富的正确道路,挪用国家财产只为个人私欲更加不可取,刘小妹花样年华就因没有树立正确价值观而不得不在牢狱之中度过,令人唏嘘。

普法时间

Q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那些当官的吗?怎么公司的出纳也算?

A


与大众意识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更大,其包括: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


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略有不同,犯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而挪用公款罪不包括以上人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Q

那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量刑?

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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