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的误区与解决思路


“干股

一个创业项目通常是多种要素的结合,比如资金、技术、场地、管理、市场渠道等等。创业团队中每个人能够提供的要素不尽相同,其中,对于那些价值不容易用价格衡量的人员,时常以“干股”形式加入团队。但是,“干股”所涉及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被创业者们充分的理解。

合法的出资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虽然不限于固定的几种方式,但是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的。在这种要求下,虽然管理能力、市场渠道、尚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窍门甚至是社会影响力等等要素具有资本市场意义上的价值,但却并不能作为合法的出资形式。

因此,以前述不能“用货币评估作价”的方式出资的,都不属于合法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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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的误区

干股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场景下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所称干股是指合作各方约定的不需要实际依合法形式出资而获取的公司股权。

然而,股权必定对应出资。前述约定往往仅停留在各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上,甚至是口头上,而没有体现在公司章程上。在没有强调的情况下,代办证照的结构通常会把所有人的出资方式简单写为货币出资。拿到干股的股东也因此承担了一个认缴出资额的实缴义务。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内容矛盾也为各方权利义务的的不确定性埋下了伏笔。

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即便股东之间依据君子协议相安无事,但是公司的债权人依然有可能在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依法追究未出资和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补充责任。这对于自认为得到了干股的股东而言,是一个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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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的解决思路

对于希望以管理能力、市场渠道、尚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窍门甚至是社会影响力等资本要素出资的人,可以尝试通过如下思路解决:

  1. 股权代持。由大股东或者其他以合法形式出资的股东代持自己的干股,将出资责任转嫁给愿意代为承担的股东。缺点是无法直接形式股东权利。
  2. 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相区别。干股持有者考虑仅持有较小的货币出资额,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对享有更大的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
  3. 代为出资。在公司章程中登记为货币出资,并另签协议约定由大股东代为实缴出资额。缺点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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