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委組織部給這些書記定規矩了,五種情形要亮“紅牌”

淄博市公開遴選村黨組織書記管理考核指導意見

(2020年3月6日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農村“頭雁”提升行動,完善村黨組織書記專職化管理措施,確保公開遴選到村任職黨組織書記(以下簡稱“公開遴選村書記”)在鄉村振興一線擔當作為、幹出業績,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以屬地管理、跟蹤督導、政策激勵、實績考核為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意見適用對象為各級公開遴選村書記。


第二章 教育培養

第四條 抓好教育培訓。公開遴選村書記到村任職1個月後,由組織公開遴選的組織部門統一組織培訓。各區縣委組織部要加強經常性培訓和工作交流,把公開遴選村書記納入本區縣村黨組織書記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黨性教育、能力教育,不斷提高其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開展結對幫帶。從鎮(街道)幹部、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為公開遴選村書記每人安排一名結對幹部,加強日常培養和實踐經驗傳授。

第六條 搭建交流平臺。市級開設專門學習交流平臺,宣傳下派幹部工作情況、服務成效,促進下派幹部互學互促、交流經驗。嚴格宣傳紀律,信息宣傳要實事求是,不誇大其詞、過度宣傳。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七條 強化屬地管理。公開遴選村書記的管理監督主要由任職區縣、鎮(街道)黨(工)委負責,日常管理由鎮(街道)黨(工)委具體負責。

第八條 堅持上下聯動。公開遴選村書記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的,由市、區縣“萬名幹部下基層”和第一書記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統籌,會同任職區縣、鎮(街道),分級抓好管理監督、檢查指導、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 加強督導調度。市、區縣組織部門和鎮(街道)黨(工)委負責,不定期到公開遴選村書記任職村實地調研,鎮(街道)黨(工)委每月覆蓋一遍,區縣委組織部每季度覆蓋一遍。區縣組織部門統一安排,鎮(街道)黨(工)委負責,每半年對所轄村黨組織書記工作開展情況組織一次現場觀摩、履職評估,公開遴選村書記評估情況分別報市、區縣組織部門。

第十條 實行動態調整。各區縣要深化村黨組織書記動態調整機制,嚴格落實“紅黃牌”管理。公開遴選村書記任職期間出現問題的,情節較輕的及時提醒、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進行組織約談,亮“黃牌”停職教育。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直至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亮“紅牌”調整撤換。

(1)違反工作紀律,在上級組織的督查中多次出現無故不在崗的;

(2)不適應農村工作、工作不力,群眾不滿意的;

(3)違反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4)翫忽職守,弄虛作假,沒有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5)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嚴格紀律要求。不準向基層提不合理要求,不給基層增加負擔;不準違規在基層報銷開支;不準公款吃請、請吃;不準收受任何形式的禮品、禮金;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截留、挪用幫扶資金和物資;不準參與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活動;不準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貽誤工作;不準鋪張浪費、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不準做違背群眾意願、侵害群眾利益的事情。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落實待遇保障。按照《關於激勵優秀人才到村擔任黨組織書記的十條措施(試行)》(淄組發〔2019〕33號)規定,落實在職在編幹部、退休人員和其他非在職在編幹部各項經濟待遇。對在職在編幹部,同級財政每年給予任職村10萬元引導資金;參照《關於市直部門單位選派第一書記和“萬名幹部下基層”服務隊待遇保障有關事項的通知》(淄財綜〔2019〕5號)要求,落實工作經費、交通保障、工作補助等待遇保障;在村工作產生的租房費用,可從駐村工作經費中予以保障解決。符合條件的,落實提拔職務、晉升職級、調任公務員等政治待遇。

第十三條 持續關心關愛。各級組織部門、鎮(街道)黨(工)委加強與公開遴選村書記的溝通聯繫,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為公開遴選村書記創造良好條件,消除後顧之憂。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四條 嚴格考核管理。公開遴選村書記年度考核由鎮(街道)黨(工)委組織,與其他村書記一併進行,考核結果分別報市、區縣組織部門;是在職在編幹部的,市、區縣組織部門分別派人參加考核,並審核確定考核等次。在職在編幹部任村書記的,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不佔派出單位名額,考核結果反饋派出單位黨組(黨委),作為表彰獎勵、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公開遴選村書記任職期滿考核,由市、區縣組織部門分別組織,鎮(街道)黨(工)委配合。

第十五條 強化示範引領。市縣兩級要加強跟蹤管理,重點選樹一批由弱到強、由亂到治的典型村,在全市推廣經驗做法,努力營造濃厚氛圍。

第十六條 鼓勵留村任職。公開遴選村書記到村任職3—5年一個週期,期滿考核合格、需要繼續留任的,在尊重本人意願的基礎上,可繼續留村任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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