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您有个涉疫情法律知识包裹待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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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南通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和优势产业,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南通建筑业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约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在省内排名第一,在全国排在前列。2020年以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少建筑工人未能如期返回工作岗位,省内外建筑工地大多未能按期开工或复工,客观上产生工期延误、材料款周转困难、施工设施设备延期租赁、人工费用增加等问题,施工合同履行本身也存在不确定性,引起不少建筑企业的担忧与困惑。

南通中院法官通过对建筑企业普遍关注的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为建筑行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问题1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吗?工期可以顺延吗?

法官解答

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工期顺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住建部2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五)条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江苏省住建厅2月14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以及南通市住建局2月13日发布的《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通住建市[2020]78号)也均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即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从此次疫情防控情况看,存在不同地区分级防控的情形,各地停止开工与延期复工的时间不完全一致,不可抗力期间应视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通知文件等来确定。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通知及提供相应证明的义务,即须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合同义务受阻时,及时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及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需提供地方政府或住建主管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等证明。

问题2

疫情防控导致停工期间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法官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首先应看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无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如无约定则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协商处理,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因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江苏省住建厅《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进一步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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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怎么算?

法官解答

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江苏省住建厅《指导意见》规定,在江苏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江西省住建厅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建筑企业可在工程所在地查询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是否出台相关规定。

问题4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吗?

法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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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江苏省住建厅《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江西省住建厅的规定也可参考: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问题5

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建筑企业如何应对?

法官解答

首先,应当密切关注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并保持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不要出现满足复工条件却怠于复工的情形;其次,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疫情对施工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三,应当做好复工的准备,当前已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建筑企业应当对于建材采购、建筑工人返岗等做好预案,落实施工现场备足足量防疫物资,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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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工程复工后,人工费、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怎么办?

法官解答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价格调整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固定总价”“包死价”“固定单价”合同,疫情后复工时遇到人工费、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对于在多大范围内属于商业风险,超出多大幅度属于情势变更,需要综合考虑要素价格上涨幅度、可预见性、造成后果等因素。对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山西、海南、河南等多地都已出台指导性意见,可供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参考。

如江苏省住建厅规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又如浙江省住建厅规定,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再如江西省住建厅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南通市住建局也作出规定: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10号及通建价〔2016〕2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

问题7

因疫情停工时,建筑企业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

法官解答

对于构成劳务合同的,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对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8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能否延长?

法官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发生了客观法律事由。根据立法本意,该障碍是指在客观上阻止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障碍,即客观障碍。第二,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第三,由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发生,致使权利人主观上虽有主张权利的意思,但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

虽然本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还需满足“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这两个要件,也即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请求权人需证明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因疫情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这在当前通讯条件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证明难度很大。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当事人除通过邮寄起诉材料的方式外,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微法院等进行网上立案。如其确因被隔离或其他特殊原因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也应当留好相关证据。还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仅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并非重新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该条款确认的六个月期限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因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因此,施工企业不要因疫情而耽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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