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一天早上在去公司的路上,看見地上銀閃閃的,原來是一毛錢,已經一年多沒怎麼用過現金支付的我表示挺稀奇的,已經走過了,但還是回去把它撿了起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撿了起來,可能是覺得撿錢開心吧,哈哈哈,撿起來以後,突然間腦海裡就想起了那首膾炙人口的兒歌“一分錢”。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面,

叔叔拿著錢,對我把頭點

我高興地說了聲:“叔叔,再見”



撿到“一角錢”要還嗎?


在想到一角錢要不要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面時,我查了一下文章,發現有一個地方的小學教材與時俱進,把“一分錢”改成了“一元錢”,這首童謠是“兒歌大王”潘振生先生創作的,潘先生的女兒表示:“這首歌寫的是孩子天真無邪,跟物價上漲沒有什麼關係。經典就是經典,我們今天唱來仍可體會創作者的心血”。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有很多網友表示現在根本見不到一分錢,確實是這樣的,現金支付都變少了,以後用現金的人會越來越少,也許用不了幾年,現金鈔票就更多存在我們的記憶裡了,就像是諾基亞手機、柯達膠捲、萬能充......


若干年後,可能就會出現20後沒見過現金,就像10後沒見過幾分錢,就像我們90後沒見過糧票一樣,隨著時代的進步,一批老物件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那就讓這些記載歷史的物件留在歷史的記憶中吧!


現在,對於我們這些成年人來說撿到“1角錢”要交給警察叔叔嗎?毫無疑問,“不交”,因為現在很少有人重視“1角錢”,丟了也就丟了,所以從實際上,沒有還回去的必要,反而更浪費時間,那麼撿到10元、50元、100元和10000元呢?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撿到錢後應該如何處理?



道德層面:誠信正直,拾金不昧,物歸原主。

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物權法》和《刑法》表明,知道誰丟的就還給誰,不知道誰丟的話,數額不大,自己做主;數額較大必須上報歸還,遞交有關部門,發佈招領公告。

生活層面:金額較小,還錢成本過高,沒有必要,歸為己有,自己決定如何處理,可捐可花;金額較大,貴重緊急物品,務必及時聯繫公安部門工作人員處理。


有一個難點就是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和“數額過大”,沒有明確的指示,需要靠我們自己的判斷,不過應該也比較好判斷,我個人的理解就是,小於等於100元,數額較小,除此之外的都要上交歸還。


問題:“撿到一角錢要還嗎”?

答案:不用還,自己做主。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如何教育小孩子?



假若是你的孩子在走路上,撿到了“一角錢”,你會讓他交給警察叔叔嗎?你會怎麼教育你的孩子呢?


也許成年人撿到錢還比較好處理,能判斷數額和價值,知道要不要還?那麼碰到小孩子撿到錢呢?我們該怎麼教育小孩子呢?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原則其實和成年人一樣,數額小,自己做主;數額大,上交。

但是我們可以幫助小朋友樹立價值觀,教小朋友如何做判斷和取捨?


第一,樹立正確的觀念。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更不能佔為己有,撿到的東西要還給人家。一是要有同理心和換位思考,可能丟東西的人會很著急,很難過;二是要知道不勞而獲只是小概率事件,不要守株待兔。

第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遵守規則,遵紀守法,看看國家法律法規對這方面有什麼樣的規定,告訴小朋友有法規要求,判斷所撿財務的數額和價值,決定是自己做主還是上交歸還。

第三,讓孩子自己做主。數額較小,讓孩子自己做主,引導孩子捐款,幫助需要幫助的人,雖然錢少,但是有愛心的觀念總是好的,並記得給予孩子獎勵;數額大,引導病幫助孩子上交歸還,給予孩子獎勵,這個過程中家長扮演的角色都是引導者,而不是決策者,因為錢不是你撿的。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歌詞要改嗎?


個人觀點,答案是肯定的——不改。



很多小學課本已經沒有“一分錢”的兒歌內容了,其實關於撿錢的話題,可以單獨做成一個“話題版塊”,和孩子一起探討,現場教學,依然可以用“一分錢”的內容。一分錢並不過時,因為經典永流傳,有它獨特的歷史意義,並且可以引導出中國“一分錢”時期的歷史,讓小朋友們也瞭解一下歷史。

如果說一分錢過時需要改的話,那麼那些文言文可能也都需要改了,可能“落霞與孤鶩齊飛”就要改成“落霞與野鴨齊飛”,畢竟現在很少人會知道並且用“鶩”這個詞。那為什麼沒有改呢?


不就是一段詩詞文字或者古典曲目,背後隱藏著中國的傳統文化,有其獨特的歷史意義和獨特的韻味嗎,即便今天很少用,但那獨特的韻味也是我們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最近坐地鐵發現,現在很少人用機器買票了,有的機器都暫停使用了,想想去年剛來北京的時候還備好零錢用機器買票呢,後來還辦卡乘車,沒過多久,就用手機掃碼乘車了,不僅感嘆科技進步為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的同時,也加快了傳統機器的淘汰速度。未來的火車站取票機可能也只存在於大家的記憶裡了......


現在小孩子撿到“一角錢”,還要交給警察叔叔嗎?


不管怎樣

物可以淘汰,但歷史不能


附註:相關法律條文

1.《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 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 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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