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兩長”同庭 走私案當庭宣判

3月18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羅某某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案一審在舟山市中院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舟山市中院院長孫公幸擔任審判長,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輝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8年10月以來,假冒的“福遠漁F53”號漁船從韓國附近海域非法裝運肉類產品至舟山市兩座碼頭卸貨,並通過車輛運輸至江蘇南京、山東濰坊等地。被告人石某明知該肉類產品系走私進境,仍負責聯繫落實碼頭、冷庫、指揮組織碼頭卸貨2次共計366餘噸。被告人羅某某擔任船員,3次隨船從韓國偷運共計542噸肉類產品入境並運至舟山市碼頭。

  由於疫情原因,被告人石某在看守所內通過遠程視頻“無接觸”參加庭審,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羅某某在法庭參加庭審。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石某、羅某某自願認罪認罰。

  庭審中,在審判長孫公幸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就石某、羅某某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並對案件事實、證據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

  本案當庭宣判,被告人石某、羅某某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決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決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檢“兩長”帶頭出庭履職,對於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具有積極示範意義,並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審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引領和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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