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怎樣減免、退費?河北要求這樣辦

社保費怎樣減免、退費?河北要求這樣辦

資料圖。

長城網訊(記者 張晨光)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關於做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減免適用對象、執行期限、參保單位劃型、減免和退費流程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減免適用對象

免徵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費的參保人員(含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財政出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參保人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參保單位要按月如實申報,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確保參保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減免執行期限

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4月,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

費款所屬期屬於減免政策執行月份,在此期間申報核定、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經批准緩繳的參保單位,在緩繳期內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

2020年3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單位,可補辦2月份參保業務,並自2月份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4月至6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自參保當月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新申請辦理參保並從成立之日起補辦參保業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費款所屬期屬於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的單位繳費部分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社保费怎样减免、退费?河北要求这样办

資料圖。

參保單位劃型

省統一組織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單位進行劃型。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參保險種分別對參保單位劃型。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參保單位類型劃定後,政策執行期間原則上不做變動。參保單位劃型結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提供自助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起變更申請,逐級彙總上報到省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減免和退費流程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參保單位仍按月全額申報並打印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將核定的應繳費額傳遞稅務部門時按劃型標識自動計算減免費額,稅務部門依據減免後的應繳費額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結束後,省社保經辦機構、省稅務局統一調整信息系統。除批准緩繳參保單位外,未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完成申報繳費,過期補繳減免政策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減免政策。減免政策執行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完成二級分戶管理單位劃型登記的,可自2月份起按規定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符合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申報未繳費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撤回已傳遞稅務部門應繳信息,按照減免政策核定應繳費額後重新傳遞稅務部門。參保單位不需再次申報,可直接到稅務部門繳費。2020年2月已徵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確定單位繳費部分減免金額,對中小微企業批量發起退款,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依據參保單位申請,可衝抵以後月份繳費,也可退回。具體業務按照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關於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退費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冀稅發〔2020〕23號)要求辦理。

緩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以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超過緩繳期限繳費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後按日計息。

職工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和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社會保險費,從繳費到賬次月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因疫情影響在3月完成申報繳費、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從3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社保费怎样减免、退费?河北要求这样办

資料圖。

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實行告知承諾制)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工傷保險費減免金額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