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男子变造证据换来三万元“罚单”

龙岩一男子变造证据换来三万元“罚单”

变造证据换来“诚信罚单”

亏大发了

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三万元并限期交纳。

龙岩一男子变造证据换来三万元“罚单”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曾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一张收条作为证据,某公司答辩称该收条落款时间字迹有涂改,申请对该收条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条落款日期部分手写笔迹“2016”中的“16”二字是在“10”的基础之上添加笔画形成的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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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变造、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损 害 司 法 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供变造证据,人为地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妨害了案件的审理,上杭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该决定已送达给张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交纳罚款,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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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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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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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伪造、毁灭证据,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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