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瑪莎拉蒂撞寶馬案為例,簡析醉駕逃逸釀事故,輕罪轉化重罪

一、事件簡單回顧

此案於2020年1月16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素梅、王交通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據悉,此案截止2020年3月20日,未見一審宣判。

以瑪莎拉蒂撞寶馬案為例,簡析醉駕逃逸釀事故,輕罪轉化重罪


新聞報道很多,我引用公訴機關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做一個簡單回顧:

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後,22時22分許張小渠曾電話聯繫代駕,在代駕到來之前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越野車拉著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區多條路段行駛,在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與對面駛來的一輛傳祺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大眾速騰轎車相剮碰,譚明明因無法通過被迫停下。被撞車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不顧群眾勸阻,強行衝出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路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該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人員葛保景、賈文華當場死亡,駕駛員王交通受重傷。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以瑪莎拉蒂撞寶馬案為例,簡析醉駕逃逸釀事故,輕罪轉化重罪


被告人譚明明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行駛並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明知譚明明醉駕併發生事故仍教唆其逃逸,以致發生更為嚴重的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此案定罪分析

1.定罪比較:

原本是一起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為何檢察院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呢?

通常而言,重大交通事故引起多人死亡的後果並不少見,不少案件就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基本被判處4-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即使發生逃逸,也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譚明明的行為表面看與之前案例情況好像有些相似,但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卻不同。交通肇事罪理論上最高刑為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此罪如果造成死亡後果的,最低也要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個罪名量刑幅度相差很大。

2.被告人譚明明的行為為何要指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這問題涉及對被告人客觀行為和主觀上的相統一分析,被告人譚明明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本身和主觀上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也是對不特定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主觀上是明知道自己醉酒不能開車,有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險,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主觀上是一種故意狀態,且是一種間接故意。當然了,我假定被告人譚明明從啟動車輛那一刻,其主觀上並不是為了追求要碰撞他人的故意,否則,他就是直接故意了。

我們將被告人譚明明的行為劃分幾個階段分析:

第一階段,被告人譚明明醉酒駕駛車輛,車輛啟動行駛後的階段。這個階段,她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只不過是“危險駕駛罪”,最高面臨六個月的拘役處罰。如果此時,被告人譚明明能反省或者其他同行人能夠有效阻止,之後的悲劇也不會發生。第一個階段,基本大家都懂,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每100毫升80毫克,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個階段,我們就要看看被告人譚明明醉酒狀態下發生一系列行為軌跡:在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與對面駛來的一輛傳祺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大眾速騰轎車相剮碰。被撞車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不顧群眾勸阻,強行衝出逃逸,導致高速與被害人的寶馬轎車追尾,致該寶馬轎車起火燃燒,車上被害人死亡、重傷。

這個行為軌跡表明,被告人譚明明先發生多次車輛剮蹭,被勸阻後仍未停車。如果此時,她停車等待處置,或許她可能以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就要評估剮蹭的車輛總損失額是否超過60萬元的金額。注意,此時,並未發生有重傷後果的人員受傷。所以,基本不用考慮人員重傷構成交通肇事故罪的問題,如果損失額不超過60萬元重大經濟損失,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賠錢、拘役幾個月,對當時的被告人譚明明來講是罪有應得。可惜,她並沒有停下犯罪,而是繼續選擇將罪惡延伸、加重。這就進入第三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被告人譚明明發生交通事故剮蹭後繼續高速逃逸現場,結果高速追尾了寶馬車,導致寶馬車起火,造成兩死多重傷的嚴重後果。此時的瑪莎拉蒂估計也無法行駛,殊不知,如果還能夠啟動行駛,被告人譚明明還會繼續將罪惡進行到底嗎?我們不去妄加分析這個。接著說,這個階段,被告人譚明明的行為已經發生犯罪轉化,從危險駕駛犯罪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隨著被告人行為的步步進化和發展,最終釀成無法挽回的慘劇。被告人譚明明儘管是醉酒狀態,他或許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後果,但我們《刑法》規定了醉酒行為人與正常人同等分析其行為和主觀的判斷標準,並不能因為行為屬於醉酒狀態,並不清楚後果,就可以減輕行為人犯罪。

因此,第三個階段,被告人譚明明高速逃逸帶給公共安全最大的危險,從她轉動方向盤逃逸那一刻,她的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化,不再是一般的危險駕駛犯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如果危害公共案犯罪行為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可惜,被告人譚明明在魔鬼的驅使下,哪有那麼幸運,還是發生了慘劇的嚴重後果。

最後,我作為法律人,一名律師。我們有職責為被告人提供辯護,但辯護也是有法情理。再好的辯護,也無法讓悲劇倒回不再發生。

生命誠可貴,珍惜價更高。每一個人的行為都要它負責,即使錯了,知錯就改,善莫大焉,回頭是岸,依然春天。我們希望此類悲劇不再重演,勸誡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警示知錯即改,減輕罪惡。莫讓罪惡拖入深淵,一生毀掉,還毀了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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